宋琳律师亲办案例
调解协议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宋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6
浏览量:1115

  调解协议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调解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现在我们焕廷法律服务团队的律师就给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有关调解的法律知识。调解可分为当事人之间的资源调解,包括找中间人或者委托律师进行调解,但这种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过法院司法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就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这一种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是一种法定的法律文书。现如今调解使用非常普遍,尤其在民事领域,诉前先调几乎成了一种惯例。我们认为调解固然好,节省司法资源,减缓司法对立,能够较快的解决问题。但是,调解后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当事人之间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处理不好的话还会激化矛盾。

  调解应在双方自愿、平等、意思真实的的情况下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还要考虑到签订协议后如何履行的问题,为纠纷的最终解决做好铺垫。调解协议的履行方式,可以区分为自觉履行督促履行和强制履行三种:

  (1)自觉履行。在调解协议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义务人,不需要人民调解组织的督促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的催促,自觉主动地履行协议中确认应尽的义务事项和具体要求,使协议的内容得以实现

  (2)督促履行。就是在协议确认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已到或者已经超期,而义务人还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人民调解组织去提醒、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督促不是强制,而是促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履行承担的义务。人民调解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3) 强制履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和强制执行力的调解文书,在富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时,权利人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强制义务方当事人履行,以促使纠纷得以解决。第3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法院、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最关心的事情就是当事人双方能否信守履行协议。只有双方自愿信守、自觉履行协议规定事项之后,具体纠纷才完全彻底消除,调解才算最后成功。所以,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在达成协议后,还要进行回访,了解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巩固调解成果,最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焕廷法律服务团队宋琳编


以上内容由宋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琳律师咨询。
宋琳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8399好评数31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7号正商经开广场3号楼2单元22层2205室
181-3782-7127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琳
  • 执业律所:
    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20161088344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1-3782-7127
  •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7号正商经开广场3号楼2单元22层2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