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佳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原创-法治时事热评-幼童被当街抢走,时刻警惕人贩子的魔爪
来源:京佳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4
浏览量:1297

事实概况

2020年823日,在云南某镇驾考中心附近,一名正在玩耍的三岁男童被一名乘坐白色小型汽车的女子抱上车后带走。

据男童父亲说,事发时照看男童的奶奶去追赶牛,没来得及注意孩童的方向,六岁的姐姐上前阻止却被涉事女子推开。

目前警方正在迅速堵卡稽查,愿孩子能够平安回家。

律师分析

孩子被拐,给一个家庭带来巨大悲伤,甚至成为永远的痛点。而人贩子的拐卖手段不断升级,甚至演化成为直接当街抱走、抢走孩子,继而对个人乃至一个家庭的命运产生重大影响。对此,关于拐卖、拐骗儿童可能涉及到的犯罪,律师作出如下分析: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

我国刑法关于拐卖儿童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了任一犯罪,均构成此罪。

(一)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包括: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另外,对象仅限妇女、儿童,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其中的“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童或女童。

4.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量刑标准

一般来说,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存在加重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拐骗儿童罪

(一)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样,本罪的主体也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对应的罪名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教育、科技、文化等等一切资源都明显匮乏的偏远山区,与社会接轨出现发展鸿沟,存在并衍生着买卖人口的行为。法律严厉打击收买类犯罪,就是在源头打击拐卖行为,旨在做到“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刑法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构成其他的犯罪的,可能构成法律拟制的其他罪名,或者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

但是,本罪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一)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关键要看其在组织乞讨活动中是否起组织的作用。

2.主观方面。组织乞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是在组织未成年人与残疾人乞讨,这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一方面侵害了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给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也带来了混乱。

4.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

(二)量刑标准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建议

1.从立法、司法、执法三方面加大打击力度,让违法犯罪不敢犯。

立法部门着重关于保障儿童权益、加重拐卖等一系列行为的量刑标准;

司法审判实践中面对拐卖、拐骗、收买等行为,增强判例占比,不断强化判例的作用,补充完善立法空缺;

在防拐防卖方面不断推进并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科技手段,让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2.相关职能部门增加监控覆盖面积,让违法犯罪不能犯。减少监控盲区在一定程度上既震慑了犯罪分子的罪犯心理,又有利于案发后的案件侦查工作的开展,让犯罪分子无地遁形。

3.提高社会关注,人民群众的力量不可低估。网络的迅猛发展让消息传播更加便捷,无论是公安部打拐办的官方网站、宝贝回家的官方微博、还是催人泪下的寻亲节目《等着我》、主题电影《亲爱的》等等,大家的关注与践行可能会给一个家庭带来转机、带来希望。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每个人都有义务投身到社会建设中来,为了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4.增强监护人的职责,增加看管力度,加强儿童的教育工作。家长与学校是儿童健康成长的两大重要保护伞,在儿童防拐防骗的教育问题上不容忽视。

(1)在日常教育过程中,不断增强孩童的防范意识,防备陌生人,教孩子学会向110报警求助等。

(2)发现孩子丢失后,尽量保持镇静,记住现场和孩子的细节问题,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可参照“十人四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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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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