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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作者:崔萍  更新时间 : 2020-08-24  浏览量:1311

 [案情]

  2013年5月30日,刘某入职某服装厂裁剪车间,并与服装厂签订了一年的劳作合同,约好月薪酬2800元。2013年7月1日,某服装厂向刘某发出免除劳作合同告诉书,称刘某在2013年6月份未完结作业定额,应当视为不能担任作业,服装厂决定与刘某免除劳作合同。刘某收到服装厂的免除劳作合同告诉书后,于2013年7月1日脱离服装厂,未再回厂上班。后刘某向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请求服装厂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800元。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裁定恳求,某服装厂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不付出该经济赔偿金。

  另经查明:对于刘某的作业定额已在两边的劳作合同中作了注明,并约好刘某未完结作业定额的,服装厂可直接免除劳作合同。2013年5月30日一起与刘某招工入厂的别的人员均已完结了作业定额。

  [分歧]

  本案的关键疑问是某服装厂以刘某未完结作业定额为由,与刘某免除劳作合同是不是违法,假如违法免除,则应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假如合法免除,则不应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对此,有两种不一样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用人单位拟定作业定额是为了进步作业效率,一起劳作者也能够获得更高的收入,归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规模,只需用人单位不是故意进步作业定额,使劳作者客观上无法完结,法院便无权予以干与,因而,某服装厂以刘某未完结作业定额为由与刘某免除劳作合同,是合法免除。

  第二种定见:刘某没有完结作业定额,阐明刘某的作业才能不强,某服装厂应领先对其进行业务培训或调整作业岗位,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帮忙劳作者习惯岗位的责任。某服装厂直接免除劳作合同,是违法免除。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不能完结作业定额,也即是不能担任作业,即是不能按请求完结劳作合同约好的使命或许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作业量,阐明劳作者没有具有从事这项作业的才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则:“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用人单位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或许额定付出劳作者1个月薪酬后,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依据该规则,用人单位如以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为由与劳作者免除合同,需满意以下要件: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培训或许调岗、依然不能担任作业、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或许额定付出1个月薪酬。即便刘某不能担任本职作业,某服装厂也应当对其进行业务培训,进步其职业技能,或将刘某调整到能担任的别的作业岗位,这是《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用人单位负有的帮忙劳作者习惯作业岗位的责任。假如用人单位履行了以上责任后,劳作者依然不能担任作业,阐明劳作者不具有在该用人单位作业的职业才能,用人单位能够在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或许额定付出劳作者1个月薪酬的前提下,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本案中,某服装厂未对刘某进行业务培训或调整作业岗位的情况下,单独免除劳作合同,归于违法免除劳作合同,应当向刘某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本案还涉及到刘某与服装厂劳作合同中约好的“刘某未完结作业定额的,服装厂可直接免除劳作合同”的效能疑问,由于该约好违背了《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则,是无效条款,服装厂不能以该约好免除与刘某的劳作合同。

  对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经济抵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抵偿。刘某在某服装厂作业不满六个月,某服装厂应向刘某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抵偿金,为1400元。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则,经济赔偿金的数额为经济抵偿金的2倍,即2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实施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则付出了赔偿金的,不再付出经济抵偿。因而,服装厂只须向刘某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800元,不再另行付出经济抵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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