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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鞠枫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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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纠纷的实务中,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向受害人(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设置了一个前提,即是可以确定,劳动者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个行为发生的时间点是在提供劳动之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因亦是因为提供劳动所致。

    在有了这个前提之下,这个问题就变得很简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了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遇到的困难往往不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适用问题,而是,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和对被侵权人的侵权结果的发生是否基于工作原因。用人单位并非对其工作人员的一切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而仅对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对其工作人员与其职务相联系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那么如何确定职务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中,采取了“因执行工作任务”的表达方式如果与工作任务无关则用人单位就不应当承担替代的赔偿责任。而显然此种表述是过于笼统和不便于司法适用的。执行职务的范围是很难判断的,属于执行职务概念核心领域的,较为明确,但属于边缘地带的,难免有争议,应就个案加以认定,但也应有一定的判断标准以供参考。

    职务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结合之前立法和相关理论,笔者认为具体可以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授权范围。工作人员对第三人的侵权,是因为进行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使的工作任务造成的,从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来看,工作人员是在用人单位要求下,以用人单位利益为中心在进行劳动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因自身利益而组织生产,因此带来的第三者损害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2.时间和地点标准。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是指基于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即社会观念为准认为是职务行为的外在特征。而这种外表形式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以时间和空间为标准。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是决定其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重要因素。一般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场合的行为容易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工作人员的上班和下班时间就是框定一个雇员为自己提供劳动创造利润的时间维度,在这个范围内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但这并非是绝对的,仍然存在例外。如果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工作范围很大,或者需要离开当地,或者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之外为雇主的业务服务,雇主当然也要负责。

    3.侵权行为与职务行为存在内在联系。实际情况中,某些行为虽然超出授权或者指示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内在联系的,或者某些行为往往从表现上与职务行为内容不相一致,但就其本质仍与职务行为有联系,或者对工作任务有所裨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审理认定为与职务行为存在内在联系,依旧应该认定为“因执行工作任务”。《侵权责任法》采用“因执行工作任务”的说法而不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工作过程中”,正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容易排除未授权行为,而“工作过程中”也容易扩张工作时间内的纯粹个人行为。同时“因执行工作任务”从字面含义本身也是在强调一种因果上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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