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程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更新日期:2020-08-21 15:55 浏览量:1389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昨天实施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是对2015年颁布并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该司法解释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完全删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将民间接待利率司法保护上线修改为4倍LPR。因此,24%和36%这个规定被完全取代了。
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而此前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所以,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人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是高利贷。(今年LPR为3.85%,四倍即为15.4%)
对于之前合同约定超过LPR4倍的约定,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虽然新规相比较旧规,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负担,降低民间融资的风险,但是也让小企业融资、借款人借贷更难。因此,适度的利率管制是必要的,然过犹不及。不管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还是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利率红线都并非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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