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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转租的合法性问题
来源:和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1
浏览量:1217

一、法律法规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律师解答:

1、依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与出租人可以约定房屋是否同意转租,如果明确约定,不允许承租人转租,转租合同无效。

但同时,《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承租人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依据事实推测为知道,在6个月内未提出反对意见,该转租合同有效,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

2、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承租人需要遵守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的合同义务履行者仍是承租人,即使出现因次承租人不及时交纳租金,或者对租赁房屋造成损害的,仍由承租人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出现因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愿意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的,可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

4、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纠纷,依据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进行解决。

以本人代理过的案件说明一下,沈某承租房东张某的二间门面房,因盈利不好,2018年6月将其中的一间转让给盛某,2018年11月盛某因处于亏损状态,且与沈某因转让费发生纠纷,盛某与房东张某取得联系,知晓房东张某不同意沈某转租的情况。盛某以转租未取得房东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转让费,赔偿损失。本案中,首先需要审查承租人沈某与房东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对于转租是否有约定,本案中双方对转租无约定,盛某告知房东转租一事,且在转租期间6个月内,房东直接告知不同意转租,该转租合同无效,盛某的相关损失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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