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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私了”到底有多坑爹
来源:郑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9
浏览量:1434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赔偿问题。很多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想到的是“私了”,认为“私了”不伤和气还简便,把事情弄复杂了对双方都没有好处。不可否认,私下和解确实会将问题简化,方便且成本低,但私下和解存在的弊端不容忽视,尤其对于受害人而言。其实,这种心理也可以理解。中国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对于民事纠纷往往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私下解决的,绝对不会诉诸于公家,古时候是不会击鼓鸣冤,现代社会则是不会起诉至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问题上,也是如此。

所谓“私了”,即和解,也即各方当事人通过私下协商的途径对赔偿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确认,并签订和解协议,一旦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即视为争端完全解决。

一般情况下,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有和解的可能,受害人大都希望能够和解解决。

那么和解真的是解决事故的最佳途径吗?

专业人士告诉您:NO!

实践证明,在一些案件中,尤其是重伤案件中,受害人盲目和解往往会给自身权益带来巨大的损害。

你必须知道的“和解”弊端

1、和解至少少3个赔偿项目,受害人主要赔偿项目得不到依法赔偿

既然是和解,就意味着不会依赖法律标准,包括赔偿项目数量与计算标准。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不想打官司,又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的劣势,尽量减少赔偿项目,最终赔偿总额将比法定的标准少很多。

(1)不评定伤残等级,拿不到残疾赔偿金(以湖北为例,最低等级即10级伤残赔偿金也高达68910元)

(2)无精神抚慰金(在湖北,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下按伤残级别计算,即10级3000元左右,9级6000元左右,依此类推);

(3)无被抚养人生活费(和解时很难获得该项目赔偿金额,尤其是轻伤残等级案件中);

2、和解后无法索赔后续治疗费以及后遗症费用

交通事故案件通常需要考虑的一个重大内容就是并发症与后期治疗费问题。但和解是一次性的,之后各方当事人即各不相干。在一次性和解后,如果受害人需要二次手术或者是出现别的情况,基于和解协议,就无法再向对方索赔。与诉讼途径相比,诉讼赔偿完毕后,如果因交通事故的原因发生其他的费用,还可以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再次起诉对方,请求对方支付相关合理、必要的费用,诉讼此时占有很大优势。

3、选择和解真正拿到赔偿款的时间可能遥遥无期

在不少真实案例中,会存在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了相关的和解协议,但是赔偿义务人一方履行了一点后,就不再继续履行剩下的费用;亦或者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分期支付,赔偿义务人支付了前期赔偿款,后期的赔偿款就很难再拿到,从而导致受害人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最终还是选择了起诉。

4、和解延误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直接损害受害人的索赔利益

在重伤害案件中,受害人有构成伤残的可能。一旦构成残疾,则可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这些项目的赔偿金额可达到近百万,也就是说,受害人可能损失近百万的金额。但在各方和解时,伤残鉴定往往被受害人忽略。如果和解失败,伤残赔偿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延误伤残鉴定的时机。但伤残鉴定要在最佳的鉴定时间内进行,过晚鉴定将有可能不构成级别,亦或者构成较轻的级别,但每个地区的标准不同,就如湖北,伤残等级相差一级,单单残疾赔偿金就相差近7万,更何况与伤残等级挂钩的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一些赔偿项目,这无疑是直接损害受害人的索赔利益。

总之,聘请一个专业律师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费用,比起因和解丢掉的赔偿款,那就是九牛一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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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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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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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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