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中山律师>中山东区律师>邓五英律师 > 律师文集

离婚那点事之二离婚诉讼中被告诉求是否构成反诉

作者:邓五英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8-18 12:36 浏览量:752

现实生活中,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中不泛是家暴、出轨的过错方,此时,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往往也希望尽快解决婚姻问题,但在诉讼中会提出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那被告方提出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呢?

笔者认为,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其他与离婚相关的请求属于牵连之诉,可一并提出,法院应当一并予以审理。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离婚案件是一种复合之诉,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是主体,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是附带之诉,如果不解除婚姻关系,别的也就无从谈起。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是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紧密相连,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故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销和吞并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

当有过错一方的本诉是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不是对本诉项目的添加,也不是对本诉的反诉,而是一个新的诉,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在学理上属于诉的合并。被告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否则人民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当然,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无过错方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在线咨询邓五英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11289

  • 好评:95

咨询电话:13427006172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