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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印章的法律探析
来源:王兴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4
浏览量:1396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下称“施工企业”)具有项目多、地点分散的特点,均会单独设置相应的项目部。而施工企业为了报送资料的方便及工程管理的需要,通常为项目部刻制印章。但因项目部印章使用的随意性、印章管理的漏洞也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大风险。为此,本文就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逐一分析,提出一定的应对思路,以期促进施工企业健康发展。

一、使用项目部印章签订合同的效力

笔者通过检索大量案例发现,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对使用项目部印章签订合同效力问题的认定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构成表见代理

1)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

在建设施工合同履行中,实际施工人未经施工企业同意以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名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借款合同等,欠付材料款或借款,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较为常见。一些案例中,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施工企业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43号认为: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欠缺代理权,并不影响其订立协议时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的认定,实际施工人向第三方借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622号判决指出:建筑领域的挂靠,本质上是建筑企业的建筑资质的有偿出借、使用。挂靠的双方经由挂靠而结成一体,对工程的如期并保质保量完成既产生了共同利益,也产生了共同责任。而为了如期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挂靠人对外举债、赊欠材料等,只要是用于该工程之上,因此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均应连带负责。实质上,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

 (2)施工企业项目部工作人员使用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被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而由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50号判决认为,供方供货地点是项目部施工工地、所供货物也已用于项目部施工,因此在施工企业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项目部工作人员的签约行为系其个人行为的情况下,认定供方已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主观为善意,可构成表见代理。在实践中施工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认定对施工企业构成表见代理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也非常之多。

2、履行职务行为

1)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项目经理确因建设工程需要而向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租赁施工起重设备等,并以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且实际履行。合同相对方有证据证明已将买卖、租赁合同标的物交付至项目部,具有相关签收单。虽然合同上加盖的是项目部印章,但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项目经理的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对施工企业具有约束力。

3、有权代理行为

施工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部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项目部也是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此种情形是明确的,由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4、无权代理行为

1)施工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认可项目部印章,对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印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相关民事责任由施工企业承担。这里的追认包括书面追认,或默认,如施工企业接收建筑材料或者付款等实际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

2)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施工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印章,准用无权代理,被认定为由行为人承担合同责任、对施工企业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施工企业项目部印章管理及风险防范

基于前述,我们认为,实际施工人、项目部人员等未经施工企业同意以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易形成表见代理等,从而导致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合同签约管理,并采用各种有效管理措施,避免承担类似法律后果。笔者结合具体的法律实务经验,提出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强对新开工项目印章刻制管理。在刻制项目部印章时,可以在章上注明本项目部印章只用于内部联系,不用于对外签订合同;

(二)制订印章领用工作流程,建立管理台账,将各项目部印章全部纳入管控范围;

(三)施工企业可要求所有项目部在项目地显著位置张贴《项目部印章启用公告》,所有用印全部备案登记,在审批后办理合同盖章,并由法务部门对项目部印章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项目部人员管理,明确相关人员授权事项及代理权限;

(五)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适当方式向潜在债权人提醒项目部印章的用途及相关人员的权限。

(六)加强印章回收管理,项目部关闭后,及时组织对所属项目部印章进行全面清理,回收项目部印章。用印记录由法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七)施工企业还应制订详细的印章管理办法。根据管理规定,对擅自刻制、使用印章的,并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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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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