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倒闭,健身卡余额是否可以要求退回?
作者:孔莎 更新时间 : 2020-08-14 浏览量:840
前段时间,受疫情的影响,全国多家连锁健身房宣布倒闭,经济严重受创。近日,收到多个咨询,都是询问是否所办理的健身卡余额还能要回?还是自认倒霉,就此作罢。
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办卡人与健身房之间所建立的应当是一个服务合同关系。办卡人通过预存费用,取得健身房的会员卡,获得在一定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健身中心的服务的权利,当办卡人与健身房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时,此种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
本咨询中,不管健身房是基于什么原因导致无法经营,只要是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健身房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持卡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当健身房停止营业,已不具备向办卡人提供消费服务的履行能力,客观上导致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办卡人据此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现因健身房无继续履行的能力,只能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对于办卡人的健身卡里的余额,应该予以返还。在健身房还有相应的设备等可以处置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