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法定性
作者:孔莎 更新时间 : 2020-08-14 浏览量:1327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强制性地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征收一定的保险费,以确保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待业、死亡等情况下,其本人或供养的直系亲属能从国家获得经济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特别将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针对实务中用人单位拖欠缴纳社保费的问题,也作出了新规定,即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强制划拨或拍卖欠缴单位财产,并对欠缴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权力。《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后,如果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和更高的违法成本。
社会保险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险种依法参加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五大类别,通称“五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保险费则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实践中,不仅是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时候劳动者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也不愿意缴纳社保费,比如户口在外地,恐怕将来社保关系不好转移;或者收入较低,手里多点现金更实在,因此,劳动者也更愿意让企业将社保费折成现金支付给其本人。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为了图省事或降低费用,就让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书面声明,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了。即便不缴纳社保费是劳动者提出的,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将社保费以补助的形式支付给了劳动者,但这些都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免除公司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可以按新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或员工社会保险转移单记载的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