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艳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养老保险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分析
来源:李春艳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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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退休之后,或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工作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

一、2006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实施。政策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且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将全部用于社会统筹,个人缴费则全部用于积累,用于本人将来的养老问题。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全部归个人所有并且可以继承。而且,个人账户养老金完全根据个人缴费多少来确定。这意味着,多工作——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时间长、多缴费——个人缴费基数大,将来退休后就能多得养老金。

二 本人认为此次计发办法改革,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1、对于“老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随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2、 对于“新人”——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修改以前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1)基础性养老金:按月支付的标准是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月支付的标准是本人帐户储蓄额的1/120。退休时根据这一标准一次计算出确定数额,今后每月都按照这一数额为基准支付,直至本人去世为止。举例说明,假设李某2000年参加工作,退休日期为2034年5月1日。退休前,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为24万元,2033年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那么,该职工退休后每月的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性养老金=4000/20%=800元;

(2)个人帐户养老金=2400001/120=2000元;

(3)李某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800+2000=2800元。

3、对于“中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国家会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以保证他们的待遇水平不下降,且能有所提高。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认为计发办法的改革将会降低退休人员待遇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职工缴费工资高、缴费年限长,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应较高,新办法是增加的;反之,职工缴费工资低、缴费年限短,退休时间早,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应较低,新办法是减少的,但由于设定了过渡期政策,不会降低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关于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在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时,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应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

四、对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处理,有一个从轻到重的过程:

首先,单位办理缴费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其次,接到通知书后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 然后,对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如果单位超过规定期限,仍然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有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五、特殊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

1、借调人员的社会保险:一个单位的职工被另一单位借用时,为了避免在社会保险上的互相推诿,两个单位间应当签有借用协议,其中对于职工在借用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等进行明确约定。在履行借用协议时,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2、职工跨地区就业时的社会保险问题:如果职工是外地人,要先由职工到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然后由单位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准予转移手续。

以上是涉及到与单位有关的养老保险问题,以上意见供公司在决策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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