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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必诚独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之路将何去何从
来源:周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量:685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 老实说,我已经不只一次在网上看见《未成年人渣保护法》这个说法了,虽然只是网民给的戏称,但是无一不体现了网民对愈演愈烈的未成年犯罪现象的担忧。以前还见过这样的说法:“人就要趁着未成年要犯罪,反正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成年后再犯罪简直血亏。”虽然知道这句话里面有很多赌气的成分,但是作为一名法律行业相关从业者,我的职业病使得我不得不想要再多吐槽两句,我国的刑法并不是未成年人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中,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重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对于全部犯罪行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且只要十八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规定方式将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排除在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外,即使是触犯了八种重罪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容忍度其实并没有实际预想的那么低,但是目前的立法确实使得一些“小恶魔”逍遥法外。网上许多无良的公众号在指责对未成年罪犯的“纵容”时却从来没有完完整整地将相关规定介绍给网友们。诚然,我们国家目前的刑法对于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者并没有有效严厉的惩罚手段,不过估计当时立法的人也没有想到现在的未成年人居然那么凶残,毕竟41年前十几年岁的小屁孩还是满街玩泥巴的年龄。


    到了互联极速发展的现代,未成年人该懂的不该懂的基本上都通过网络知道的差不多了,导致现在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呈现低龄化、暴力化的趋向。根据2018年在12个省区开展的为期一年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研究显示约35%16岁犯罪,31.2%15岁犯罪,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有所增加,达到20.11%,调查对象范围为管教所中的未成年犯、社区服刑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学生和普通学校学生中14-18岁的未成年人。而20191020发生的一起13岁男孩强奸未遂杀害10岁女孩王某的案件更是引起了社会上对未成年犯罪的关注。而未满14周岁的蔡某由于没有达到目前刑法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仅仅只被实施了收容教养三年的处罚。消息一出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网友纷纷留言希望能降低我国未成年人入刑的标准。

    我随手百度了一下近年来发生的14周岁以下低龄未成年人实施重大恶性犯罪的事件,出来的数据让我不禁汗毛倒立。


    数据显示,2009-2017年期间,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率,从2009年的12.3%上升到2017年的20.11%

    未成年人杀人强奸被无罪释放的案例,在警示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起到了负面作用。如果不加以掌控,只会加剧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的趋向。

    为此,全国人大201910月开始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虽然目前还没有完整的草案,但是从中国人大网所透露的信息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次的改革主要是从预防下手。根据中国人大网的报道,修订草案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在此次草案中,对于一般修订草案明确,不良行为是指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等9种。般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修订草案整合现行法律中的相关内容,构成一般预防,从加强教育和正面引导、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两方面入手,规定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


    由于目前为止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但是从其所透露出的细节中可以捕风捉影到一些未来的趋向。下面就让达必诚律师对网友们最关心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重大恶性犯罪的处理做一波预测吧。中国人大网的报道声称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统筹考虑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的关系,丰富细化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对此我有个猜想,是否会增加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惩罚力度,并以此设立针对少年恶性罪犯设立青少年监狱。根据最高检察长张军的说法“体现在刑事追诉方面,要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恶性犯罪,会以刑事责任追究,但是对于主观恶意较轻的犯罪会像现在这样多以收容监管为主。真正做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即给予分辨能力较低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不会让未成年成为恶性犯罪的保护伞。

从我国目前的法案修订来看,以后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还是多以预防与矫正为主。可能让社区加入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中,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少年犯罪者原生家庭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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