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龙律师主页
周宇龙律师周宇龙律师
135-6488-8115
留言咨询
周宇龙律师亲办案例
周宇龙律师评应该如何妥善处理李某某轮奸案
来源:周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量:477

李某某案沸沸扬扬,继续发酵,今日媒体援引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言论,称“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代理及辩护律师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不当发表贬损同行的言论等行为,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及声誉,在行业内和社会上均造成了不良影响,广大律师反应强烈。”作为一名专业律师,从基本的做人良知和社会责任感出发,看了本案辩护律师之间、辩护律师和代理律师之间的观点和所作所为以及事件的发展状况,实在不得不说几句,以正视听。

辩护律师和代理律师就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不要受到社会舆论和委托人的束缚,这样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才能引导案件往正确的方向发展,才能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妥善解决个案和社会问题。

李某某一案的辩护和审判其实是两个重点:李某某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所有的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都应该围绕这两点展开。

如果李某某没有得到杨女士的同意,就强行第一个和杨女士发生了性关系,那么李某某就有罪。至于在车里、电梯里、房间里是否有殴打杨女士的情节,只是在量刑轻重的问题上加以考虑。

如果李某某和杨女士发生性关系时,杨女士是同意的,之后四个人再和杨女士发生性关系时杨女士是不同意的,那么其他人有罪,李某某无罪。

如果李某某没有和杨女士发生性关系,在其他四人都强行和杨女士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李某某在车上、电梯里、房间里有参与殴打或者参与胁迫杨女士就范的情节,那么李某某就是有罪的,应该认定为轮奸的同案犯。至于李某某没有和杨女士发生性关系的情节,只是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即使确如李某某一方所称该案是非法交易,李某某等人事前和杨女士谈论好了价格,但是,如果在宾馆房间里时杨女士反悔了,李某某等人霸王硬上弓侵害了杨女士,那么他们还是涉嫌犯罪的,只是量刑时要对之前的合意非法交易行为加以考量。

纵观李某某案的家属及十二名辩护律师团成员的辩护要点,一是称李某某等人在侦查阶段的部分口供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二是质疑杨女士的身份,称杨女士可能是在酒吧里从事不良行为的人,从杨女士谎称自己是处女而推导杨女士的证言基本不可信,在杨女士的身体里和衣物上没有检出李某某的精液,就坚称李某某没有和杨女士发生性行为。这一辩护观点显然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

一方面,即使李某某等人在侦查阶段的部分口供有瑕疵,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有口供,特别是在法院的庭审调查和举证质证阶段,法庭是对被告人一个一个轮流调查,让五名被告人单独作出供述,之后还要五人当庭同时对质,并接受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法官的交叉询问。所以,即使不采纳侦查阶段的部分口供,法庭还是可以通过庭审调查查清基本案情。辩护人再强调非法证据排除就基本没有实质意义了。

另一方面,杨女士的身份问题、是否从事过不良行为、证言是否有夸大或者部分虚假,主要是对被告人量刑时加以考虑的,而不是在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上的决定性依据。至于在身体里和保留的内裤上没有检出李某某的精液,不等于就没有发生过性行为或者猥亵行为。李某某有可能采取了保护措施而受害人误以为没有,或者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或者时隔几天等条件的限制而检不出都是有可能的。在李某某否定和没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关键还是要看其他四名被告人的供述之间、四人的供述和杨女士的主要证言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再结合监控录像等加以考量。

结合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李某某如果上诉,不管怎样,家属和辩护人最妥当的处理方式就是再次真诚向杨女士和公众道歉,如果杨女士确实是自愿的,李某某就有无罪的可能;如果确实违背了杨女士的意愿而实施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就应该向杨女士进行精神和物质补偿,取得杨女士的谅解,同时向公诉方以及审判员真诚悔罪,向社会公众道歉降低社会负面影响,争取让法庭考虑李某某是未成年人这一事实,对李某某减轻处罚。如果李某某及其家属的悔罪态度诚恳,最后减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也是有的。无论李某某家属及辩护团之前处理该案是否得当,但李某某毕竟还是未成年人,在养尊处优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孩子,他还没有足够的专业能力来为自己辩解或者开拓罪责,他的言行往往可能会受到成年人的引导或者误导。如果我们成年人能够以事实为依据,本着基本的良知,用法律的尺度客观、专业地进行裁量,换位思考、以诚恳的态度来处理该案,难道就不能降低负面影响吗?就不能在一定程度上原谅有不良行为或者犯过罪的孩子吗?

(周宇龙 2013年9月30日 上海)


以上内容由周宇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宇龙律师咨询。
周宇龙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9990好评数11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兆丰广场806室
135-6488-811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宇龙
  • 执业律所: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34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5-6488-8115
  • 地  址: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兆丰广场8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