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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三十而已》,让法律护你三十而立
来源:周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量:338

看《三十而已》,让法律护你三十而立

      最近反映都市女子生活的电视剧《三十而已》关注度颇高,外柔内刚的全职太太顾佳、聪慧坚强的奢侈品销售王漫妮、单纯可爱的物业公司白领钟晓芹在人生三十岁的路口面临着各自的问题和困难,让观众不禁代入其中,感慨万千。那么生活在现实世界的我们没有剧中主角光环的加持遇到某些类似的麻烦还有什么能帮助我们呢?当然有我们还有法律知识保驾护航!


顾佳亲手将自己的老公许幻山从烟花设计师打造成许总,自己退居二线,做着全职太太照顾家庭。但老公还是抵不过诱惑,婚内出轨,顾佳愤而提出离婚。那么法律如何保护婚内出轨受害方的利益呢?

婚内出轨一般分为几种情形:

 1.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触犯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与重婚一样,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属于法定的离婚理由,遇到这两种情形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现行婚姻法四十六条列举的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中,并未将该种情形列入其中,也就是无过错方遇此情形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严格来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今年新颁布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其中的“婚姻家庭编”,明确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五项有其它重大过错是《民法典》中新增设的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 “一夜情”、“约炮”等对婚姻不忠的行为,都可能成为该条规定中的“重大过错”。《民法典》为像顾佳这样的无过错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依据。


王漫妮的同事对她心怀嫉妒,设计诬陷王漫妮私兑客人小票,并举报王漫妮,让其险些面临失业。那么王漫妮的同事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名誉权也有规定,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并且《民法典》对名誉作出了细致的阐述。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王漫妮同事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毁了王漫妮的品德、声誉、形象等社会评价,并对其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侵犯了其名誉权,王漫妮可等事情水落石出以后,依法追究其同事的法律责任。


钟晓芹与陈屿之间的关系如同合租室友,最终在钟晓芹三十岁生日那天两人提了离婚。但是钟晓芹刚刚胎停后做了清宫手术,这个时候可以离婚吗?如果两人确定要离婚,那办理离婚登记前需做好什么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也对此做出了相同的规定。但是前述法律规定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剧中离婚是由钟晓芹提出的,所以即使在终止妊娠的六个月的期限内,也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去往民政局前,钟晓芹根本就没有考虑过财产分割问题。直到工作人员问到,她才知道还需对此协商一致。幸而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最终和平分手。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夫妻没有提前协商好子女和财产问题,到了离婚登记机关被问及时,双方因有分歧无法领取离婚证,甚至在登记机关大吵大闹,也是徒增尴尬。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对离婚前协商一致事项有更细致的考量,将债务处理纳入此范围,让打算离婚的夫妻事先对债务问题妥善处理,免于再因此产生其他纠纷,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司法关怀。文章素材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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