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兆丽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权分歧致老两口离婚
来源:房兆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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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再婚夫妻离婚的案件。

 

原告李虹与被告张强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10月领取结婚证。双方由于都是再婚,对婚姻生活彼此也互谅互让,有商有量。结婚时,原告李虹与前夫有四个女儿,却都随其生活,被告张强前妻已离世,留下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家生活在一起,住在七十几平米的小平房,房子虽小,生活也不富裕,但大家都能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夫妻双方及子女之间一直都过的很好。后来子女们渐渐长大,成家后都有自己的家庭,就剩老两口自己过日子,退休工资高了,生活也慢慢富裕了。

 

2013年,由于政府拆迁,给老两口置换了一套楼房。也就是因为这个置换的楼房,家庭矛盾慢慢开始了,后来就越来越深,最后导致他们走向婚姻的尽头。现年66岁的李虹和75岁的张强怎么也没有想到,他们会走到这一步。因置换房屋的产权问题,两家子女产生分歧,矛盾越闹越大,最后起诉到法院,原告李虹要求与被告张强离婚,置换的房屋归其所有。

 

经过详细的阅卷,主审法官在开庭前主动取得与当事人的联系,在多次的沟通交流中,法官逐渐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因房屋产权,双方子女的矛盾已经很深,导致两位老人对彼此也失去共同生活的信心,已经无法调解和好,被告也同意离婚,只是被告张强不同意置换的房屋归原告,他认为自己也没有住房,坚持不同意让步。在弄清事情的原委后,法官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原、被告双方因为置换楼房产权问题及子女矛盾才导致离婚。为了能顺利解决本案,在接下来的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耐心倾听,引导张强把近年来积压在心中的不满和怨气都宣泄出来,其后采用情法交融法对张强进行耐心的劝解和疏导教育,在法理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其释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张强对其诉讼主张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从情理上来说,张强与李虹毕竟夫妻一场,大家好合好散,做不了夫妻,至少不能成为仇人。通过法理与情理的双重作用,双方当事人都心服口服,最后达成一致意见:李虹和张强离婚,置换楼房归李虹所有,李虹支付张强10万元现金作为补偿。

 

该案在开庭审理后圆满解决,及时有效的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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