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辉律师亲办案例
名誉权纠纷(山东地区)
来源:杨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2
浏览量:1232

【审判参考】名誉权纠纷(山东地区)


【总    结】

一、案件管辖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二、纠纷双方

被侵权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侵权人(自然人)死亡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侵权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侵权表现

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四、请求类型

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被侵权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支持该项赔偿,标准:(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五、常用请求

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侵害;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删除……;

判令被告*******(新闻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院补充:道歉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逾期不执行,法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予以公布,其公告费用由被告***负担。】

判令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六、判决执行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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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辉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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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光辉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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