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无非三点问题,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者就这三方面问题梳理一下当事人常见的问题。
一、 如何认定感情是否破裂。
通常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法院会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但有下列情形的,第一次诉讼就可以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法院在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时会参照以下情形:
1、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2、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4、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5、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7、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标准。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有特殊情况的。当然父母协商也可以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也可以跟随父亲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当然,离婚后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也是可以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需要另行起诉。
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三、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分割。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在处理房屋时一般遵照以下: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房产,法院一般不判决,离婚以后取得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分割房屋。
司法实践中的情况远远比以上罗列要多,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希望能给读者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