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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之强制解散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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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何谓“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1、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是公司决策运转的重要部门,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表明股东之间存在非常严重的分歧,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两年是一个时间限制,表明公司僵局持续了较长时间,无法通过自我调节机制恢复,迫切需要司法介入。

2、虽然可以召开股东会,但是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此条款表明股东之间长期矛盾,而且股东之间力量对比差距不大,各自提出的决议,均无法上升为公司意志,无法形成有效的决议。

3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一般情况下,董事会成员之间的矛盾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依然可以通过股东会协调矛盾或者解除董事职务,但是如果董事会的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意味着董事会的矛盾就是股东会矛盾的具体化和表象,董事会矛盾表明了股东之间矛盾的不可调和,本条款并未规定2年的期限,但是实践中董事长期冲突的长期,应当比照前两条两年的期限来认定。

4其他情况导致的经营困难,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可能五花八门,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的情况也不一定全是上述因素导致的,兜底条款实际上最能反映《公司法》182条的精神。

二、不属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其他因素

1、公司亏损不属于公司僵局。《公司法》182条强调的是“经营管理困难”,而不是经营困难,更不是经营困难导致的亏损,因此公司是否亏损与公司僵局没有关系,股东也不能因为公司亏损而适用182条要求解散公司。

2、知情权受侵犯不同于公司僵局。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股东知情权收到侵害可以单独就知情权提起诉讼,而不能因为知情权收到侵害而要求解散公司。

3、分红权收到侵犯不同于公司僵局。股东的分红权长期 被侵害既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要求强制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法》75条规定要求股权回购,但是不构成公司僵局。

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属于公司僵局。根据《公司法》180条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应当解散的法定事由,不需要人民法院另行判决公司解散,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公司清算。

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出现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必须通过解散诉讼解决,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仍然可以寻求一切可能的方式解决矛盾。有些股东僵局可能因为知情权或者分红权引发,那么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或者分红权,有些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股权回购之诉解决公司僵局的,也应当先行采取上述方式解决。

四、必须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的10%以上的股东提出

股东要提起强制解散之诉的,应当至少持有公司10%以上的表决权,此处的10%是表决权而非股权,而且这个10%的比例表决权可以单独持有,也可以数个股东合并持有,合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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