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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果
来源:王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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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一般发生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存在。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劳动者自身不存在过错,具体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存在六大种。

一、六种情形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存在下面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天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经济性裁员】存在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劳动者期满不愿意续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不存在而终止合同】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何计算

(1)补偿时间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特殊说明: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所谓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哪些情形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存在两大类。


1、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42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未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40条)

      用人单位无过失辞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中,需要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如果不履行,仍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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