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佳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原创-法治时事热评-未成年“犯罪”不为罪?
来源:京佳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1
浏览量:1272

事实概况

13岁蔡某将10岁女孩淇淇诱骗至家中并意图对其不轨,在遭到淇淇的激烈反抗之后,蔡某用刀对淇淇连续砍了7刀,最终导致淇淇流血过多而亡。之后,蔡某将淇淇的尸体用黑色大垃圾袋装着扔到了小区绿化带的灌木丛中,并且在尸体上放了一些垃圾。

蔡某虽然只有13岁,但其身高170厘米,体重超过130多斤,据对蔡某的社会调查显示,蔡某曾在小区尾随其他女性,甚至强行抱对方。蔡某的父母不仅不对蔡某进行教导,甚至对外说是其他异性勾引自家孩子。

蔡某的老师和同学也表示蔡某在学校经常骚扰偷抱其他女生。蔡某在班级群里自编自导为自己开罪,还一直强调自己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蔡某因不满14周岁,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对蔡某只能作出被收容教养3年的处罚,并表示这是目前法律框架内最严重的惩罚。

受害人家属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对蔡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蔡某及其家属赔偿损失170余万。2020年5月9日上午,法院不公开审理,被告蔡某及其家属无人出庭,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2020年8月10日,法院复庭,被告无一人出席,也为委托代理人,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宣判,判决被告蔡某伟、庄某杰(男孩父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辽宁省级平面媒体上向原告王某章、贺某玲(被害女孩父母)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被告蔡某伟、庄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章、贺某玲丧葬费46134元、死亡赔偿金81650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1000元及误工损失223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合计1286024元。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未成年犯罪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受追责的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的案例屡屡发生,但最后都因为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收容教育处罚并责令其家长对其进行教育而草草了事。

但这种方式既无法弥补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伤害,也无法树立起法律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眼中的威严,同时也无法很好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很好的教育,也不能对其他未成年人起到很好的警醒作用。

本文主要对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措施、监护人的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未成年人犯罪

1、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完全、限制、无。

《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4到16周岁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周岁以下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2、未成年人刑罚措施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非监禁制度”是我国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不仅在《刑法》中有规定,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

《刑法》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且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未成年违法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第44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在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蔡某未满14周岁,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不能对其故意杀人行为作出处罚,只是收容教养,责令其父母教育改正。

综合全案看来,蔡某的社会调查报告显示,蔡某外形高大不像是未成年人且经常骚扰其他异性,在学校里也经常骚扰女同学,蔡某的父母对蔡某也不进行批评指正,蔡某在杀人之后还向班级群里表示自己不受刑事责任的言论。

此行种种都表示蔡某主观恶性较大,事后不知悔改反而以此为荣,其对刑法有着清醒的认知,检察机关以蔡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对其不起诉的做法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确未达到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未成年人的认知与心理不能用生理年龄来进行确定,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未成年人接受的文化与思想丰富多样,其对犯罪有着清晰地认知,不能以“一刀切”的以刑事责任年龄为刑事责任划分依据,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心理状态等多方面因素,对此应当以立法方式作出改善。

刑事不追究不代表民事责任的免责,《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为无民事责任年龄,8岁到16周岁为限制民事责任年龄,蔡某犯案时13岁,蔡某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权,对此蔡某及其监护人应当对受害者及其父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监护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具体如下:

1、要随时照看好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注意生病及时就医,发生困难及时帮助;

2、要安排好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帮助和教会自行解决生活简单技能;

3、帮助打理和监管被监护人的个人财产,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安全;

4、要对被监护人的基础知识培养和支持相关的教育,负责让被监护人身心都健康成长;

5、在被监护人的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或是和他人因为某些事情产生争吵时,除了代理其进行相关诉讼流程,按照法律规定,因监护人的自身不进行相关照看责任,导致被监护人的自身权益受到损伤,监护人也应该受到相关的惩罚;

6、如若被监护人的自身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要进行合法赔偿的,被监护人未成年,监护人应该代为承担相关赔偿。被监护人有相关财产在监护人手里保管的,先用这部分财产支付,多出的部分监护人应该进行赔偿。

蔡某为未成年人,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此承担替代责任。蔡某平时的生活作风有问题,但其监护人并没有对此进行引导指正,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本身有过错,故蔡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此次案件的发生也有责任。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分为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具体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顾名思义构成刑事犯罪是前提,若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中蔡某因未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但构成民事责任,因而受害者家属提起民事赔偿,在此诉讼中可以要求蔡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

1、关于立法方面的建议

建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根据未成年犯罪的事实概况、作案手法、社会调查报告等多方因素综合认定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不限制在刑法规定的14周岁。

对于未成年人的量刑,不能简单普遍适用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真实情况及未成年心理状况综合认定是否适用法定减轻从轻处罚原则。

对于未成年的刑罚措施,建议制定统一多层次的分级处遇制度,根据犯罪年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综合评估不同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措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2、关于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杜绝偏见心理,必须公平耐心的对待每一个孩子,对有些调皮孩子要学会循循善诱,耐心引导与教育,切忌一棍子闷死心理,培育一个合格的人才有时鼓励比大棒更有效。

不要把孩子成为自己在生活中纠结怨气发泄的工具。

在培养“拔尖生”的同时,尤其是对“差生”,不能歧视,不能放任自流,应重点帮教,使他们真正成为社会的未来;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制教育,开设法制课,更好地实现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效衔接。

3、关于家庭对未成年的教育

独生子女家庭和经济富裕家庭的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不能仅体现在金钱物质上,应多从正面引导,从心灵关爱入手。

单亲家庭、破裂家庭和贫困家庭的父母应多关心孩子的成长,要尽到做父母的职责,要让孩子体会到家庭的温暖、父母的关爱,要保证孩子有一个良好的心态。

对孩子的不良习惯和心态要及时纠正,特别是对已失学、辍学或沾上不良恶习的孩子,父母要加强跟踪和监管,切忌长期放任失控,尽力避免“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对孩子的吸引和争夺,尽早教育转化,尽到监护人的职责。

4、关于社会对未成年的教育

各职能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合作,各负其责,依法严惩卖淫、嫖娼、赌博等犯罪活动,加大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录像厅、网吧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查禁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迷信活动的出版物、网站,铲除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文化。

严格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严禁网吧、游戏室、录像厅出现在学校周围,使未成年人远离这些场所。新闻媒体要落实节目审查制度,杜绝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内容的节目进入流通媒体,消除文化市场存在的丑恶现象,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有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

5、发挥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的作用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时,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要定期探访未成年家属以及未成年的改造情况,对其进行定期的心理教育与普法宣传。同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定期的走访探视安慰。

对于留守儿童,社区和居委会应及时关注,制作留守儿童情况信息汇总表格,关注其成长情况,及时与对方监护人沟通交流留守儿童的现状。

对于曾经有过一般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要进行重点关注,及时与其所在学校的老师和领导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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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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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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