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属于公司这一主体形式的先天优势。但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这一优势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对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来说,如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的财产,便尤为关键。笔者认为:
为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需要证明公司有独立的账户,并以其他材料佐证财务系独立核算,甚至需要证明与公司财务相关的投资、经营、分红等活动均有决议。
首先,在各项证明材料中,公司历年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是必备的。(参照公报案例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最高院公报案例;长宁法院一审、一中院二审);
其次,最好有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参照侯志枌与北京交通宾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北京中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5382号);
最后,股东提供上述材料后,虽然大概率会得到法院支持,但也不排除被法院驳回的可能,如魏华与张海熳、原审原告巴州华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院(2016)新28民终500号)。法院认为,股东要证明财产独立的,需要对公司的投资、经营、预决算、亏损弥补、个人分红等各个环节是否有书面的决议和相应的财务凭证等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仅提供审计报告的,无法证明财产独立。
综上,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提供的基本证据应为: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原始凭证。为提高胜诉可能,还应该提供的进一步证据为:与财务相关的投资、经营、分红等活动的决议。
如果股东提供的证据无法反映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迹象,那么股东被判定需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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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维刚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