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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毁灭证据?律师要有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作者:都燕果  更新时间 : 2020-08-10  浏览量:1274

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大前提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律师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但总有一些律师走歪门邪道,搞毁灭证据,妨害诉讼的把戏。

广州天河法院就发生了一起原告代理律师毁灭证据,被法院当庭发现并给予处罚的案件。王律师毁灭证据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最终法院罚款王律师5万人民币,虽然罚金不高,但他在行业中的声望已是一落千丈。

毁灭证据很有可能进一步构成犯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并且情节严重。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不限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据,而应包括其他诉讼当事人的证据。例如,帮助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也应以本罪论处。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出现、使证据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伪造证据,一般是指制作出不真实的证据。如将与犯罪无关的物改变成为证据的行为,就属于伪造。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与共犯中的帮助犯的帮助含义不同。本罪中的帮助是一种实行行为,主要是为了说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本罪,同时表明行为人必须毁灭、伪造的是他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因此,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必须是有关他人的诉讼案件的证据。当行为人与其他人均为案件当事人时,如果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明在客观上仅对或者主要对其他当事人起作用,或者行为人主观上专门或者主要为了其他人而毁灭、伪造证据,则由于存在期待可能性,应认定为毁灭、伪造其他当事人的证据。本案王律师并没有受到刑法处罚,应该是不符合构成要件中情节恶劣的标准,王律师毁坏的是证据的复印件而不是原件,对案件没有特别大的影响。

律师毁灭证据属于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或将面临停止执业6个月到1年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毁灭证据会遭到如此重的惩罚,冒着如此大的风险去追寻利益,真的值得吗?王律师这个案件再一次给整个律师团体敲响了警钟,律师应当有属于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运用法律首先要遵守法律,知法犯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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