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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有效辩护不缺席
来源:李文彬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0
浏览量:2438

扫黑除恶进行时,有效辩护不缺席

前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布署,今年已进入了收关年,各地“战绩”不俗,老百姓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有较大提升。笔者作为律师参与了多起该类案件的辩护代理,充分发挥刑辩律师的专业特长,有效辩护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到较好结果。近日宣判的T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为被告人L依法争取到“少一个罪名”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降档量刑”。笔者认为在办理类似涉黑案件,对于被告人是“骨干成员”还是“一般成员”的认定及利用追诉时效脱罪之辩护,具有一定的实务参考价值,特撰文记之。

案情简介

公安起诉意见书指控,2004年开始,被告人T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黄岩区域范围内通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妨碍公务,非法拘禁、非法采矿、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起诉意见书认定T是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L是组织的骨干成员,同时指控L具体参与了20091月某日由T纠集的持械寻衅滋事案和201010月中旬由L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以L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骨干成员参加)、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与公诉人就L的组织成员定性及案件的时效问题进行多次沟通,后公诉人认同辩护人对于非法拘禁罪追诉时效已超的意见,在检察阶段为L争取到少一个罪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L不是组织的骨干成员,而是组织的一般成员,从而调整了检察量刑建议, L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法院审理阶段,法院纠正被告人L组织成员的定性为其他参加者,从而降低一档量刑。

争议焦点

1、非法拘禁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2、被告人L是否是组织的骨干成员?

各方观点:

律师观点:一、非法拘禁行为发生在2010年,至今已超五年追诉期限,不应追诉;二、L在组织中所起作用和地位,不符合涉黑案件骨干成员的认定标准,只能认定为组织的其他参加者。

检察官观点:一、认同非法拘禁案追诉时效已超,不予追诉;二、考虑曾跟随L的手下人员,在本案中有被认定为骨干成员,另在非法拘禁案中L是犯意引起者,且行为积极,故不宜认定L为一般成员。

法官观点:证据显示,被告人LT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经济基础,且在2010年某某酒店打架事件后,LT关系逐渐疏远,结合其在组织中的作用大小、参与时间及表现等,可以认为L为组织的其他参加者,而不是积极参加者。检察机关对L的量刑建议畸高,予以调整。

争议延伸

1、法院认定被告人L为其他参加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也已超追诉时效?

2、被告人在检察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是否可以调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针对涉黑案件时间跨度长的特点,如何利用追诉时效进行有效辩护,笔者曾受邀在台州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代理涉黑恶案件实务交流会”上就追诉时效问题作了交流发言,与参会律师进行探讨学习。被告人L非法拘禁案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追诉,成为笔者会后办理涉黑案件因超追诉时效而免诉的成功范例。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L是组织的骨干成员,按刑法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量刑档追诉时效为十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L是其他参加者,量刑档降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档追诉时效为五年。那么问题来了,法院认定被告人L是其他参加者,是否意味着,被告人L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和非法拘禁罪一样超过追诉时效?笔者认为也是已超时效,被告人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途径解决。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除五个但书情形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可以调整检察量刑建议。本案的被告人L在检察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建议量刑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L是组织中的一般成员,而不是骨干成员,检察机关将被告人L按骨干成员来认定的量刑建议属于明显不当,故予以调整,判处被告人L二年八个月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

成功案例:

卢某某交通肇事罪法院审理后检察撤回起诉无罪案;

吴某盗窃罪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后终止审理无罪案;

陈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改判案(12年改为2年6个月);

孙某某贩卖毒品改判案(7年改为3年);

庞某某诈骗罪(10年以上刑期)检察逮捕后不起诉案;

孙某强奸罪检察逮捕后退回公安撤案处理;

蔡某某集资诈骗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检察审查后退回公安撤案处理。

执业来还办有多件嫌疑人公安刑拘后撤案处理、检察审查后不起诉处理,法院审理后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或二审改判的成功案例。近期办理了温岭市监察委侦办的首个职务犯罪案件,浙江省扫黑办督办的玉环市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当地重特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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