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肺结核误诊为肺癌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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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误诊为肺癌医疗事故损害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患者张,,,女,67岁,2018年12月初患者告知家属痰中有血,家属带着患者去XX医院拍了个胸片,后患者去XX医院做了CT,与此同时2018年12月中旬患者家属拿着平扫CT和XX医院的检测单报告找到,,医院刘主任,刘主任让我们做一个加强CT,结果出来后,患者又找刘主任看,刘主任看完后说再做一个支气管镜,12月17日患者的支气管镜结果出来之后,患者又找到刘主任,刘主任说这是肺癌,必须手术,越快越好。2019年1月7日患者去,,医院办了住院手续,1月14日下午,医院安排外请的上海专家给患者做右肺癌切除术,术中,大夫给家属打电话说,手术将患者右肺的上中下叶全部分离后(血管全部分开),发现不宜做肺叶切除手术,说患者有房颤,怕下不了手术台,手术后来中止。后来外请的上海专家临走时,在手术室门外和家属交流时说,你母亲这个百分之九十不是肺癌,应该是肺结核。后患者家属拿着手术过程当中取出的病检,去XX医院进一步做切片化验,最终结果是肺结核。原告认为,,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第一,医方术前诊断患者为右上肺叶癌(胸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入院诊断)缺乏依据,诊断错误。从医方的现有检查结果来看,并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为肺癌。医方术前诊断为肺癌,并按照肺癌进行医疗风险告知,事实上也决定了右肺上叶切除,中上叶切除,右全肺切除术导致患者选择错误,导致本次手术费用的支出,导致患者受到生理痛楚,实践证明患者为肺结核。


第二,医方在患者肿瘤标志物正常的情况下,未进一步检查,确诊肺癌,存在不当。


第三,医方用剖胸探查说法无法解释其过错,如果本案医方告知患者肿瘤不确定,需剖胸探查,这种情况下作为患者是否要手术要尊重患者自身意愿。本案患者术前诊断为右肺上叶癌,手术也是肺叶切除术,此次手术非剖胸探查,而是手术治疗。故医方辩解无效。


第四,医方未给患者行穿刺活检确诊肺癌,贸然手术,存在不当。《外科学》364页关于肺癌的诊断当中,经胸壁穿刺活组织检查。第五,医方对本案患者未连续数日重复送痰液进行检查,不符合诊疗常规。《外科学》364页关于肺癌的诊断当中,痰细胞学检查肺癌表面脱落的癌细胞可随痰液咳出。痰细胞学检查找到癌细胞,可以明确诊断,多数病例还可判别肺癌的病理类型。痰检查的准确率为80%以上。起源于较大支气管的中心型肺癌,特别是伴有血痰的病例,痰中找到癌细胞的机会更多。临床上对肺癌可能性较大者,应连续数日重复送痰液进行检查。第六,医方过错造成患者肺修补术的伤残等级。本案医方给患者右肺的上中下叶全部分离后(血管全部分开),发现患处非肿瘤后,给患者进行了取材并关胸,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等级标准》肺修补术后,十级的标准。第七,患者家属去,,医院找大夫看病,患者把做过的CT,支气管镜给专家看,专家和患者要做支气管镜的病理解剖,患者说没有,专家说你为什么做支气管镜不做病检呢,患者说我们不懂,医生没有让做,专家说,你带的这个检测报告我们不认可。第八,患者在3月中旬,医方为了让患者尽早出院,在没有拍胸片的情况下给患者进行了胸腔引流管的拔除,患者马上出现了双腿肿胀,医方经胸片检查发现胸腔积液很多,随后又马上给患者再一次做了胸腔引流术,此次引流术在插管打眼的过程中,打错位置打在骨缝上,导致患者疼痛难忍,又重复进行了一次插管,最终导致患者历经二十多天胸腔积液才消除,才拔管。第九,根据外请专家的规定,医方外请上海专家陈主任属于违规操作,加之手术事实上是错误的,其收取的两万元手术费应予退还。综上所述,本案当中医方过错明显,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事发后向被告医院索要病历,但被告医院拒绝提供病历,因此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医方告知原告起诉后给法院提交相关病历,故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医院辩称,2019年1月7日,患者入住我院,我院根据患者病史,被告对患者进行了初步诊断,2019年1月13日为其进行了手术,手术后认定为肺结核,建议原告转院进行治疗,被告对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医院提供了张,,的住院病历。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1月7日,原告张,,因间断咳嗽、咳痰50余日伴痰中带血丝40余日入住,,医院,初步诊断为右肺上叶癌,并于2019年1月13日行胸腔镜辅助下剖胸探查及淋巴结活检术。经病理检验,2019年1月29日,XX医院出具病理诊断报告,诊断结果为考虑结核性病变。2019年5月10日,原告出院,出院记录显示,明确诊断后,予抗结核等对症支持治疗。2019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对因过错导致的医疗损害进行赔偿。


审理中,原告张,,申请对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本院根据双方意见,委托XX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9年12月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在未进行细胞学或病理组织学检查前即已诊断为右肺上叶癌,依据不足,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并对张,,的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


另查明,原告张,,为山西省临县清凉寺乡董家沟村农户,居住该村57号,出生日期为1952年3月4日。在,,医院住院123天,个人承担住院医药费7282.99元,根据医嘱,个人院外购药支出9201.4元,支付床位费11750元。手术期间,支付专家费20000元。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司法鉴定,被告,,医院在张,,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应根据该结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80%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原告住院医药费7282.99元、被告处的门诊收费89.8元、院外购药支出9201.4元,支付床位费11750元、专家手术费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医院的医药费,没有诊疗手册,不能确定与原告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关联,其要求被告赔偿,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的合理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0元及营养费123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5735元,本院予以支持。出院后的护理费没有医嘱印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有相应的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根据2019年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50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172元及原告的伤残等级应为27199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原告主张的复印费,是原告的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药费16574.19元、支付床位费11750元、专家手术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0元、营养费12300元、护理费15735元、误工费11200元、残疾赔偿金2719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0元、复印费60.3元,合计134118.49元,被告,,医院承担80%,为107294.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各项损失107294.79元;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肺结核误诊为肺癌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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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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