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龙律师亲办案例
2020最新法院版借条来了
来源:彭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8
浏览量:833

借条

为做生意之故,今收到张三(身份证号3422201****)以银行转账/现金出借的500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期伍个月,月利率2%(佰分之贰),贰零XX年拾贰月XX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3%(佰分之叁)00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342201**)

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

联系方式:188***

贰零贰零年XX月XX日

借条

为购买房产,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张三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月利率1%,于XXXX年XX月XX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

地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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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龙
  • 执业律所:
    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3*********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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