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共有人之一去世了需要等继承确定再过户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7
浏览量:1150

张静律师解答:不需要。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之一的妻子在交易期间过户了,买家就拒绝办理递件手续,要求卖家办理相应的继承手续再进行交易。卖家就主张是买家不想买房了。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互不违约,合同解除定金退还。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除定金70万元以外的楼价余款由原告与两被告到税务部门完税及到不动产交易中心交易递件过户并取得受理回执当天付清,20181015日前完成上述递件过户交易手续。现原告与两被告均确认原告支付了定金70万元后,双方未办理交易递件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及《中介服务三方协议(买卖)》已于2018115日解除,第三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两被告未办理继承手续,而两被告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原告缺乏购买能力,单方违约。对此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两被告向原告出售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从形式上并不需要办理相关继承手续,但鉴于第二被告的配偶王某已去世,涉案房屋是在第二被告与其配偶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第二被告所占有的产权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应享有相应的份额,其享有的份额作为遗产并不必然由两被告继承,而原告在交易过程中已得知这一情况,原告要求两被告办理相应的继承手续再进行交易也是合理要求。但鉴于从形式上继承手续并不是交易完成的前提,且能否在双方约定的交易期限内完成继承手续也不是两被告能自行决定的,需要其他继承人的配合,故本院认为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原告与两被告均不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购房定金700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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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静
  • 执业律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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