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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涂某甲离婚纠纷代理词
来源: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7
浏览量:937

尊敬的审判长:

受被告涂某甲的委托,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代理了贵院审理的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涂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经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现就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以及庭审中表达不完整的地方书面提出和补充意见如下,谨供贵院在裁判时能予以参考:

一、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引发离婚诉讼的最主要的过错在于原告及父母,而非被告,请贵院予以综合评判。

第一,收到传票后,被告及委托代理人花了较长的时间搜集证据及起草答辩状。为最大限度的帮助贵院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和本着诚信诉讼的基本态度,对于事情发展的脉络被告在答辩状中做了详细的陈述,该陈述有明确的时间、具体的细节,同时被告也提供了大量证据予以佐证(如被告母亲洪某某的机票信息时间2018年11月26日、原告在被告家中安装瓷板画的照片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及被告与原告还有原告父母的大量微信两天记录等),应当说被告的陈述比原告诉状的说法更加翔实,证明力也更加充分,从这些事实足以反映出导致离婚的过错主要在于原告。用被告的话说是原告有失承诺在先,领证后婚礼、婚纱照都没有,责怪被告没有成绩、没有怀孕,并在订婚后及婚姻存续期间与多名第三方女性暧昧保持联系,不尊重女性,现又起诉想要悔婚又想要回彩礼。

第二,庭审中,原告向贵院提供了四组证据,但却没有一组证据能证明感情破裂及原因,原告代理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污蔑被告是因为原告没有买房及买车才闹离婚的说法是对被告的不尊重,也是不符合律师职业精神的。

二、被告不同意且依法更不应当返还彩礼10万元。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向审判长回应主张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原文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任何一项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具体而言:

首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故不符合婚姻法司法

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据此可知,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的效力至少可以追溯从双方共同生活的2019年2月1日开始起算,故双方虽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不算太长,但双方自订婚(订婚时间:2019年1月31日腊月26)后的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就一直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长达一年以上,也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的情形。被告方证明该事实的依据与理由是:

1、从第一组证据来看,为了证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事实,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共6份小证据。该6份证据并非单一的孤证,而是可以相互印证和内在关联的。双方所居住的房屋有合法的产权,为被告哥哥涂某乙所有,而涂某乙常年在外工作,被告父母也常年在某地做生意,故该房屋实际上为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提供了理想的条件,且对于二人在该房屋居住的事实,街坊邻居均可以作证,正是因为二人同居是客观事实,房屋所在的物业公司及居委会在得知本案后也均表示愿意出具书面证明并接受法院的核查,两份证明除加盖公章外,相关人员也在证明上签字并留有联系电话方便法院联系。此外,为了进一步证明原告确在被告家中生活,被告又搜集出了原告至今仍遗留在被告家中的大量衣物及洗漱等个人生活用品等,这些衣物有薄厚之分,涵盖了一年四季,所提供的照片中从被告穿着看也有寒暖之别,同时在原告与被告母亲的微信记录中原告的回答“老爸(被告爸爸)每餐都是按时做好、“每天就是吃了睡,睡了吃”也明显可以证明原告居住在被告家中的事实。

2、从第六组证据来看,为了证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事实,被告的第六组证据被告与原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予以充分佐证。第六组证据“与周某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第1页,原告周某某自述“我们在一起也快两年了,两年的相处,我对你怎么样,你自己说说”以及第六组证据“与周某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第3页被告涂某甲说“我们已经生活在一起一年多了,是你骗了我,骗我迁户口,骗我买房子,骗我领证,骗局可以结束了”(原告未予否认)都可以看出,对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是个不争的客观事实。

3、从习俗上来看,订婚后双方虽未立即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是公认的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即是以夫妻的名义,期间双方都在为结婚筹备,原告所给付的彩礼也在不断的消耗于双方共同的生活和结婚的准备,后双方也确办理了结婚登记,故于情于理而言,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并不算短,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完全不同。

4、反观原告所提交的村委员会证明,首先证明中载明的周某身份证号码错误,其次更重要的是该证明为孤证,在与被告提供的证据相左的情况下,民事诉讼历来讲究的是证据优势原则,明显被告的证据更加充分,证明力更强。

第三,原告方不存在婚前因给付10万元彩礼而生活困难的情形。首先,彩礼给付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至起诉前原告方从未提及给原告造成多少困难,相反从订婚后的两年多时间内,原告及父母宣称的都是一家从事红木家具及瓷板画销售20多年,老家某地拆迁分了多少钱。其次,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看,所谓的借款出借人至今未出现,款项性质无从查明,极可能就是原告的生意往来款项,所谓的原告奶奶中风住院急需钱至今也未看到任何证据。再次,在被告与原告母亲曹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曹某某语音清晰的宣称看中了一套某处的房子,149平,4房,房款198万元,让被告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买房时说的如此阔绰,诉讼时竟又称10万元都是借的,本代理人认为这完全是原告为了套法律规定在捏造事实。

三、手表、钻戒、项链、手机、“红木”桌子不属双方约定的彩礼,也不在返还之列。

首先,订婚之日,原告及母亲所实际给付的彩礼仅为现金10万元,双方并未将其他财物约定为彩礼的范围,且原告方称“正式举办婚礼之前,还会买房买车,到正式结婚时候,也会根据某地习俗补点彩礼,并称这些都是力所能及的事情”。

第二,被告父母也给了原告一块价值1.8万元的高冰玉佩、一只翡翠貔貅手把件,给了原告母亲一只价值7000元的翡翠手镯及价值2万元的茶叶及云南特产(含普洱古树茶即冰岛、昔归、老班章茶叶、红茶、云南野生蜂蜜及其它云南特产等),2019年过年时,被告母亲还给了原告1万元现金。这些财物品种、金额被告方都记得一清二楚,原本没有必要拿出来罗列,被告及父母长期在某地从事茶叶与玉器生意,所给付均与工作相关,且按习俗和常理来说,嫁女的一方一般在收到彩礼及结亲期间都会给付对方相应的财物。对于被告方的给付,虽然在庭审中原告全盘否定,但人在做天在看,相信贵院对于这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也会予以惩罚,不会任由发展。

第三,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购买证据,其仅能证明原告购买了一些财物及相应的金额,被告出于帮助贵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对财物的种类、数量及原本的用途向贵院做了说明,但并不等于这些财物被告均已收到,原告至今也无法证明财物实际交给了被告。手机购买的时间为2019年8月25日,被告的生日为8月27日,金额为5699元,该手机金额不大系原告送给被告的生日礼物,实属正常,且该时间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可视为夫妻间的赠与,一般给付彩礼也不会包含手机,依法无需返还。至于其他财物,需要向审判长进一步说明的是,项链被告记得是有一条,手表和钻戒均为一对,原本是钻戒一人一个,手表一人一只,但这些财物至今仍在原告处,被告至今并未实际收到。

第四,原告提到的所谓“红木家具”其实就是一张普通木头的圆形餐桌,系原告自愿赠送。被告也曾随原告去过几次红木家具批发市场集散地进货,对木头家具的进货价格也有所了解,并且原告也曾告知被告这张餐桌成本价为5600,但答辩人母亲当时也就是2019年9月2日,还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原告9000元现金,该转账证据体现在第二组证据的第3个小证据中。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在被告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贵院可以判决准予。但对于原告诉请返还彩礼,代理人认为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彩礼的范围,从被告认可现金10万元彩礼的角度来看,足以证明被告的坦荡与实诚。于本案而言,在确定了彩礼的范围以后,接下来更为重要的就是认定是不是存在返还的事实与法律依据。10万元在当今社会并不是什么巨额款项,一般也不足以致原告生活困难。一年多的夫妻共同生活,原告称的两年多的交往,且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基于社会现状,于原告而言并无很大影响,但于作为女性的被告而言影响却甚大,如判决离婚且退还彩礼,于被告而言难凸显法律的公义,故本代理人声情并茂、言辞恳切写了许多,恳请贵院从情理与法理的角度,从保护妇女弱势的角度出发,判决彩礼及其他财物不予退还。

此致

南昌某人民法院

代理人: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

涂宗华律师

202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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