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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借给他人需谨慎,也需担责

作者:申思  更新时间 : 2020-08-06  浏览量:1396

微信借给他人需谨慎,也许担责


现在的中国,成年人几乎都拥有手机,手机上安装微信软件,通过微信进行人际交往,微信可以说是作为必备软件,微信属于实名认证的一款软件,每个手机号可注册一个微信,作为手机号机主,将微信转借他人操作使用,他人的不法行为,你是否担责。


一、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高某、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上缴国库。2018年下半年,高某通过游戏认识了吴某(在逃),两人互加为微信好友。吴某告诉高某提供微信号给他收钱可以得收款额10%的好处费。于是高某将微信号提供给吴某使用。2019年上旬,高某收到受害人发来的“骗子骗钱”的信息,得知吴某用其微信诈骗他人钱财。在明知吴某用其微信号诈骗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继续提供微信号给吴某使用。2019年1月至5月期间,吴某使用高某的微信号共诈骗32333元,高某获得3233元好处费。2019年3月,高某在微信号被封号后通过游戏认识了李某,告知李某上述方法收取好处费,随后李某通过高某将微信号提供给吴某使用。吴某通过李某的微信号共诈骗3580元,李某获得730.11元好处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高某、李某在与他人事实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了帮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同情处罚。李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二、案例分析

1、刑法

第266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例中,高某将自己的微信号借给吴某使用,并知情吴某使用微信号的行为,从中得到好处费,两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在生活中,对于别人借微信号的行为,并非单纯的面子问题,同时会涉及到法律承担的责任问题,学会拒绝,克制贪心,生活美好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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