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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利息

作者:申思  更新时间 : 2020-08-06  浏览量:752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利息


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问题


1.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其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法院应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第三,对于口头利息的约定,其效力如何看待?


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


2.借期内的限定,未约定利息,但可以支持逾期利息。


限定范围是“借期内利息”,即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但对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一律不予支持,按照何种利率标准支持,应结合其他法律和本解释其他条款规定理解。


《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二、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问题

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


2.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

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


三、民间借贷中复利的问题

1.民间借贷关系中以其他形式约定的复利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本息之和的限度就是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与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此限度的部分,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


2.在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如何认定?


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逾期利率处理问题

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支付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第30条规范的借贷中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逾期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均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所以在分别认定两者的数额时,需要判断有无超过年利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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