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佳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法治时事热评-服刑26年后获无罪释放的冤案
来源:京佳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6
浏览量:1911

事实概况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两男童被人杀害。

1993年10月27日,邻人张某被警方定为嫌凶带走。

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张某作出了全案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张某当庭翻供,辩称冤枉,称有罪供述是公安局逼打招认的。南昌中院一审判决经审理后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次审判中并无律师为张某辩护。

因不服判决,张某上诉。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审判决作出了和原一审判决相同结果的判决。

张某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中并未显示有律师为张某辩护。

2019年3月1日,江西高院对张某案作出再审决定,由江西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20年7月9日,江西高院开庭再审张某故意杀人申诉一案,经历一个上午的庭审,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张某在最后陈述中再次重申冤枉,称口供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超过26年的牢狱让他妻离子散,恳请法庭还他一个公道。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某无罪。

截止2020年8月4日,张某被羁押的时间总计为9778天,张某后续准备申请国家赔偿,同时针对当年违法办案的司法人员展开追责。

律师分析

从1993年10月27日张某被警方定位嫌疑人带走,直到2020年8月4日,张某案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2020年7月9日再审等几个阶段,终于等到了2020年8月4日无罪释放的判决。

张某总共被羁押了26年之久,长达9778天。此次案件我们在这里只讨论张某的后续国家赔偿以及对当年违法办案的司法人员的追责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国家赔偿与刑事国家赔偿两种。具体到本案,张某申请的国家赔偿属于刑事国家赔偿的范畴。

刑事赔偿由人民法院特别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人民法院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主持解决赔偿争议,及决定是否赔偿的机关。

1.赔偿请求人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案件中的受害人为张某,其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

2.赔偿范围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情形包括: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案中,张某因为人民法院的违法判决致其承受牢狱之灾,属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形,可以申请人身自由赔偿,同时也可以提出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案件中有关张某的生效判决是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故张某可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

(1)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权益的申请国家赔偿的,要先进行赔偿确认立案。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提出赔偿时要提交赔偿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理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做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在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国家赔偿时,要提交载明相关信息的赔偿申请书。该赔偿申请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若赔偿委员会做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张某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若张某或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赔偿内容不满意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4.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1)人身自由赔偿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张某于2020年8月4日被改判无罪当庭释放,在这之前其受羁押达9778天,每日赔偿金按照2019年度职工日平均计算。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年平均工资为90501元。2019年工作日为250天,因此可以得出日平均工资为362.004元。张某可以获得侵害人身自由赔偿数额为3539675.112元。

(2)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该案中,张某在非法羁押的过程中遭到严重的心理创伤,其可以提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该抚慰金的数额确定不超过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的35%,具体数额为1238886.2892元。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5.诉讼时效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就本案来说,张某应当在宣告无罪的判决之后2年内提出赔偿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就可能会导致丧失胜诉权。

二、涉案人员的追责

1.刑事责任及追诉期

(1)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

A、刑讯逼供罪:《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追诉期: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可再追诉。距离张某被暴力取证已经过了27年之久,对此罪有可能已不可再进行追诉。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张某在第一次庭审时,说自己因被刑讯逼供而做出有罪供述。若相关人员不能对此做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不可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B、故意伤害罪:若张某因被非法取证致残的,施暴人将因此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追诉期:根据法律规定,该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若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若追诉故意伤害罪的,张某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对其进行施暴的司法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该案件的承办人员明知张某无罪而对其进行追诉的或在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将涉嫌徇私枉法罪。

追诉期: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追诉时效为15年,截止到目前该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2.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因人身自由被限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解除人身限制之日起继续计算。

张某自1993年10月27日被带走后,到同年的11月3日与4日,张某做出有罪供述。该期间内发生暴力取证的可能比较大,但张某一直处于强制措施之下,无法行使请求权,即张某的诉讼时效还未开始计算便已经发生了中止事由。直至2020年8月4日张某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之日,该中止事由消失,张某的请求施暴机关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继续计算。截止2023年8月4日,在此期间内张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张某在刑讯中被非法取证受到人身损害的,在其解除人身自由时可以对相关机关提起民事赔偿。

3.行政处分

中政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这表明办案人员即使退休、调离岗位也要对自己曾经办理经手的案件负责,即使最终过了诉讼时效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依然免不了行政处分。

该案件中的人员若有违法取证、违法审判或违法追诉的行为导致司法机关承担责任的,则相关人员可能会收到司法机关的行政处分。

律师建议

司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不能仅仅体现在问题上,更要落到实处。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根据近年来的冤假错案,大多都是被羁押十年以上再审改判无罪。一次判决便足以毁灭一个人的一生,就本案而言,张某入罪前27岁,改判无罪时已经53岁,最好的年华已经在监狱中度过。对此,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办案人员道德评价系统,提升办案人员的素养

冤假错案要从根本上制止,建立办案人员道德评价系统,实行网络实名认证进行把控,并公开接受全民的监督,凡是有污点的办案人员,不仅要惩罚,还要从办案力量中剔除出去,以净化办案空气。

2.完善公检法相互制衡机制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法条中约束办法人员的“可以”等不确的词语,改为“必须”“不得不”等确定的词语来约束,并规定不按法律要求办案,所应受到的处罚,处罚力度必须能达到警戒作用。这样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才能认真履职,严格办案,才能形成有效的公检法相互制衡机制。

3.牢固树立证据裁判意识,祛除未审先定罪的思想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如今我国的非法证据规则也比较完善,故办案人员必须要按照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独立对证据进行最严格的审查,确定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以免冤假错案的产生。

4.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办案人员往往更加注重的是有罪证据的收取和认定,很少去主动寻找无罪和罪轻证据。而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但由于在现实中,办案人有意无意地打压律师,使得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畏首畏尾,对一些关键证据不能调查核实,直接影响了案件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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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佳律所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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