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及法律后果:
1、滥用股东权利违反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
《公司法》第16条规定,股东涉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该股东违反该项规定从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其表决将被认定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过程中,股东表决权无效情形不只包含涉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时需要进行表决,其他因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时作出的表决也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以不正当商业目的,滥用股东权利以查阅公司账目为由,窃取公司商业秘密。
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以不正当目的查阅公司账目的,有权拒绝该股东的查阅请求,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账目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3、股东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
此种情形下,相关决议会被认定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公司股东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监事、执行监事、董事、执行董事或股东以自己名义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程序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上述人员承担赔偿损失。
4、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此种情形下,该股东应当与公司一起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项规定又被称作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