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佳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法治时事热评-公司“转型”制假事件
来源:京佳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5
浏览量:1090

事实概况

朱某是一家建筑文化公司的负责人,主要业务是进行建筑培训,但是经营不善,业务维持艰难。后因偶然机会了解到同行业的陈某的发家致富的捷径,朱某表面上从事建筑培训业务,实际上主要经营制作建筑领域假证的业务,并且将其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朱某通过合法方式招聘到张某作为该业务的电话销售员。后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将朱某一伙7人批准逮捕。

律师分析

案件中的朱某经营一家建筑文化公司,却以制作假证为主要业务,张某通过网上招聘的方式来到公司进行该证件的销售工作,朱某在检察院的讯问过程中供出了同样从事制作假证的陈某。

该案件涉及到“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国家对建筑培训类的公司是否需要其具有相应的资质?另张某在案件中的身份如何确定,其将会受到何种处罚?律师对此做出如下分析:

1、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主体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欺骗的方式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财产处分行为,且诈骗的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案件中,朱某的公司以制作假证为主营业务,根据国家规定,建筑领域的相关资格证属于行政许可,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制作颁发的,必须经过考试并合格才能获得,该证件应当由国家机关颁发。

朱某的公司不具有颁发建筑领域证书的资格,却欺骗消费者其可以制作获得国家认可的证书,消费者基于这一错误认识做出了财产处分。

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自然人,对单位不能以诈骗罪进行处罚,但是设立单位是以诈骗作为其主营业务的,对单位负责人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故朱某一伙人被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进行批准逮捕。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

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中朱某在给消费者制作颁发的假证上必然有国家机关的印章,朱某在制假证的同时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朱某在实行诈骗行为的同时,还实行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属于牵连犯。

对于牵连犯,一般“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但是,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或者规定只定一罪,却同时规定适用其他罪的部分处罚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定罪。

犯诈骗罪的又触犯其他犯罪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故本案中朱某可能会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3、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对违法所得数额有确定,且对于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标准。对于朱某的建筑文化公司,其属于一般非法经营类。

法律规定一般非法经营犯罪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若朱某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朱某有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4、主犯与从犯的规定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主犯,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件中朱某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诈骗行为与伪造国家印章的行为中其处于领导者、组织者地位,对整个诈骗的进行起到主要作用,毫无疑问朱某是该案的主犯。该公司的其他负责人根据其在事件中起到的作用大小判定其是否是主犯或从犯。

5、诈骗罪的转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如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等情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若消费者发现在朱某的公司得到的资格证是假的,在其向公司主张退款或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时,公司暴力拒绝致其轻微伤以上后果或公司使用凶器以凶器相威胁的,朱某可能会涉嫌抢劫罪。

6、张某在这起案件中的身份

张某通过网站招聘广告找到朱某的公司,通过面试并被录用,张某与公司之间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张某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打电话联系客户进行推销办证业务。

最初张某不清楚公司的业务是否违法,但在后来张某知道公司进行制假证的业务后仍然从事该项工作,张某知法犯法,按照其在诈骗行为中起到的作用,张某属于诈骗罪的从犯。

7、建筑培训类公司的资质条件

建筑培训主要是对建筑领域的相关从业资格的教育培训,其实质上也是一种教学培训机构。朱某的建筑文化公司属于营利性培训机构,法律规定办理营利性培训机构,不仅要去找教育局申请《办学许可证》,还要去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申请的经营范围要含有培训等业务。

申请办学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营业执照的需要先提交核名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若朱某的建筑文化公司没有办学许可或没有营业执照,朱某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朱某在检察院的讯问中,主动供出了陈某,若陈某被认定为有罪,则朱某将会构成立功,对朱某进行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8、使用假证的法律后果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购买、使用假证件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将受到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如果涉嫌使用假证诈骗等行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消费者在明知是假证还要办理并继续使用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有些公司或企业的入职条件明确规定需要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件。若劳动者以假证蒙混过关,最终被调查出来依然会被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任何补偿。

因劳动者使用假证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劳动者还需向企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律师建议

许多犯罪的实施往往都是因一时的贪念引起。我们要正视自己对金钱的态度,无论如何不违反犯罪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1、对于公司,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不可取,特别是管理人员莫要放松警惕,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的同时也会对主要负责人一并处罚。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及时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建议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及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2、对于单位员工,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发现公司有违反犯罪的现象时要及时报警,保留相关证据。若已经参与的,积极争取自首或立功。特别是发现自己的工作内容与违法犯罪相关时,更要及时抽身报警,因为在最后接受审判时,个人也有可能会入罪。

3、对于那些急于渴望证件的人员,千万不要图方便误入歧途。资格证是国家对从业人员资质的认可,我们要脚踏实地,认真学习,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考试申请证书,通过正当途径得来的证书在使用时才会有底气。若被蒙骗,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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