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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官司律师股东擅自减资要担责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5
浏览量:962

广州公司股东擅自减资,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就要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张某、蒋某应否对富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公司减资必须同时以通知和公告两种形式,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据已查明的事实,张某、蒋某作为富某股东,201942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其二人公司股份进行减资,201944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富某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履行通知各债权人的义务。王某作为涉讼房屋租户,属于富某债权人之一。但从减资时间上看,该减资行为发生在涉讼建筑物被公告违建拆除之后,与富某租户协商退款之前;从减资数额上看,富某注册资本由10000000元减少至4900000元。故富某是在明知包括涉讼房屋在内涉讼建筑物存在违法建设并需拆除的情况下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该减资行为明显降低了富某的对外偿债能力,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故此,股东应在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富某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张某应在减资3570000元内、蒋某在减资1530000元范围内对富某以上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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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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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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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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