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再次要求分割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4
浏览量:797

【案情简介】

周某和吴某曾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吴某某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该案中周某为证明夫妻存续期间有165万元债权,向法庭举示了包括本案涉案的32万元夫妻共同债权的八张借条复印件。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某、吴某对涉案32万元夫妻共同债权在离婚时是否已经分割?

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处理涉案32万元夫妻共同债权,离婚后周某有权再次要求分割。理由如下:

首先,显失公平不是变更或者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离婚协议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或协议,涉及婚姻双方的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及经济帮助(或补偿、赔偿)等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处理事项。男女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在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等处理上达成相互妥协的意见,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男女双方都应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显失公平不是反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故本案中吴某以显失公平为由主观臆断涉案32万元的夫妻共同债权已经进行了分割,不具有法律依据。

其次,离婚时明知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成为离婚后拒绝再次分割的理由。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往往明知道存在如房屋、债券、股份或共同经营的商店等共同财产,由于上述财产涉及第三方权益,或处理上复杂繁琐,或默认以后归子女所有等原因,而仅仅做出类似“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约定,由于此种协议条款宽泛,内容简单,而对明知道的共同财产未进行具体明确的处理,容易导致后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据此,一方除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行为外,离婚时虽明知存在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再次进行分割。

最后,从举证责任上看,吴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32万元债权在双方离婚时已经分配给了吴某,故吴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周某在离婚时虽然知道该32万元债权客观存在,但《离婚协议书》仅对子女抚养及周某应分财产和债权进行了列明,并未对吴某应分债权进行列明,因此无法确认该32万元债权在双方离婚时已分配给了吴某,故不能认定该债权已经进行分割,故周某在离婚后可以双方离婚时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享有该32万元债权的50%即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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