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各类APP的开发应用,外卖行业蓬勃兴起,穿梭在各个街道、小区、办公楼的“外卖小哥”成为城市的一道风景线。但“外卖小哥”有没有工作单位?与招聘的公司构不构成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如何保障自身权利?大部分人对此都可能不太清楚。近日,苏州吴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确认“外卖小哥”与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3月,来吴江打工的蒙某在路过人声鼎沸的步行街时偶然看到了停在路边的外卖专用电动车,车后送餐箱上印有招聘信息,便按照该联系方式到某网络公司应聘。经过面试,蒙某入职了该网络公司,成功加入了外卖小哥的行列。每日早上9点,蒙某都要到公司的步行街站点开早会,早会结束后就登录手机app等待系统派单。在接到订单后,蒙某就穿着公司提供的工作服送餐,送餐箱及蒙某的电动车上也有该app的标识。无论是烈日当头,还是大雨倾盆,蒙某从未叫苦叫累,因为他深知有付出才有回报,每个月发工资的日子就是他最开心的时刻。
时间就这样过了七个月,就在蒙某逐渐熟悉这座江南小城的大街小巷,觉得日子越来越好的时候,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原有的宁静。原来,蒙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在其想要申请工伤认定时,网络公司却否认其与蒙某存在劳动关系。蒙某在无奈之下提起了仲裁,吴江区仲裁委员会裁决网络公司与蒙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网络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便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网络公司以蒙某提供的劳动不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蒙某的工资并非公司发放、蒙某已经成立了个体工商户等理由主张公司仅是将劳务外包给了蒙某,而不存在劳动关系。
吴江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网络公司通过签订配送业务协议、合作协议等方式取得了各app平台的派单,蒙某无论从工作内容还是考勤方式来看,都符合网络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管理要求。同时,网络公司也通过与公司有关联的个人向蒙某发放工资。另,蒙某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也在交通事故之后。综上,吴江法院判决确认蒙某与网络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网络公司上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外卖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在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便利的背后,是无数外卖小哥风雨无阻的奔波。然而,各大app平台、配送公司、劳务外包公司与外卖小哥之间的关系可能并不清晰,进而影响了外卖小哥这一群体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权利的主张。法院应根据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上和经济上的依附性来进行综合判断。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明确用人单位,并与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作者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金花 邱清颖
北京劳动法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李建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