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高空坠物砸伤他人,楼房业务共同担责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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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是指从建筑上脱落的物品,这类物品从高空落下所带来的伤害巨大,对不特定主体的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如果被“来路不明”的高空坠物砸伤是很难找到责任人的,那么,责任主体该如何确定呢?受害者该找谁来负责?

案情概述

2018517日,某某像往常一样在其租赁的服装店门口卖衣服,正在与顾客交谈之际,突然被从顶楼房檐脱落的墙砖砸中,当场晕倒在地,血流不止周围邻居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

经住院诊断,某某三根肋骨骨折,头部外伤。事后,某某与该栋楼业主交涉,要求业主对自己的受伤负责。但是,平日里熟悉的邻居们,这时候都避而不见,表示不是自己家的责任,拒绝为某某的受伤承担责任。

某某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栋楼的实际所有者宏光居委会和18户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另外本法第八十七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居委会和楼房内各户业主均无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法应该为赵某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共同赔偿赵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880元。

总结

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发生此类情形的情况下,法律首先推定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要想因此免责,必须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居委会和楼房内各户业主均无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法应该为杨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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