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心梗输液猝死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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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梗输液猝死医疗事故损害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58072.2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13400+丧葬费3384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797246元×7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三原告与死者齐XX系近亲属关系。2018年9月7日,死者齐XX到第一被告卫生室看病治疗,出诊医生为第二被告李XX,患者自述症状为感冒出冷汗、头晕。李XX医生在未进行详细诊疗的情况下,沿用2018年8月29日所开的处方对死者齐XX进行了输液治疗,2018年8月29日的处方当中临床诊断记录为支气管哮喘。死者齐XX在输液过程当中突感身体不适继而晕倒,晕倒后同病室病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死者齐XX被紧急送往,,人民医院抢救,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为: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心脏疾病,导致心肌缺血、缺氧及心功能不全,在输液过程中发生心源性猝死。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仅听取当事人自述,并未对患者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而直接沿用一周前的处方用药,二被告的行为具有过错,其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卫生室辩称,1.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的诉请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原告诉请的医疗损害赔偿应当有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对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的因果关系鉴定。2.对于原告诉请中陈述用的9天前的处方不予认可,齐XX第二次到被告卫生室后,被告是重新进行的新的诊断,不是就前一诊断作出的治疗。3.对于原告诉请的滴数过快,是原告去操作的,且滴数是在相关法律范围内。在输液过程中允许齐XX入厕以及没有医护人员陪护是因为当时是齐XX的丈夫陪护,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李XX辩称,事发后原告方要求对死因进行鉴定,通过民大司法鉴定可以看出,齐XX是在输液过程中发生心源性猝死,而患者过度劳累、情绪激动精神压力神经系统不稳定、心功能不全、肺水肿、原发性高血压等都是导致心源性猝死的重要因素。故齐XX的死亡与我方治疗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7日下午14时许,齐XX在原告常XX的陪同下到被告卫生室就诊,卫生室负责人被告李XX检查后沿用齐XX2018年8月29日处方用药,临床诊断为支气管哮喘。处方:①0.9%氯化钠注射液150m1×1瓶+注射用氨曲南粉针3.0g+地塞米松注射液10mg;②0.9%氯化钠注射液150m1×1瓶+注射用溴已新粉针8mg;③0.9%氯化钠注射液150m1×1瓶(冲)+呋塞米注射液10mg+喘定注射液0.5g。后齐XX输到第三瓶时,由其丈夫陪同去厕所期间,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后被告李XX对齐XX急救未果,同病室的病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齐XX被送到XX人民医院抢救,因病情危重齐XX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9月9日,经,,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齐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于2018年11月30日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内民大司法鉴定中心(2018)病鉴字第3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齐XX,符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心脏疾病,导致心肌缺血、缺氧及心功能不全,在输液过程中发生心源性猝死。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的诊疗行为与齐XX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我院依法定程序先后向吉林XX司法鉴定中心、北京X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提出委托申请,上述鉴定机构以鉴定资料不充分为由将鉴定申请退回我院。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齐XX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卫生室就诊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原、被告对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内民大司法鉴定中心(2018)病鉴字第37号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的焦点是患者齐XX的死亡与被告卫生室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虽经吉林XX司法鉴定中心、北京X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鉴定资料不充分为由将鉴定申请退回,但被告卫生室属于医疗机构,相对于患者而言应当在诊疗过程中提供更加专业、规范、细致的医疗服务,但作为执业医师的李XX在对患者齐XX的诊疗活动中,问诊不细致、查体不全面,仅有处方笺而未见详细门诊病例,未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且雇用无相关护士职业证书的人员进行执业,在随后的抢救过程中措施不规范存在一定的过失。本院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与齐XX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本地的医疗水平、以及齐XX自身患病的特征,本院酌定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卫生室虽然形式上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机构,但实际上是被告李XX个人独自经营和管理,被告李XX既是被告卫生室的负责人,又是该卫生室的执业医师,是卫生室的实际管理和经营者,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本院审核,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为:死亡赔偿金713400、丧葬费3384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上述合计797246元,其中20%即159449.20元由被告卫生室、李XX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卫生室、被告李XX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XX各项损失159449.20元;

二、驳回原告XX其他诉讼请求。

心梗输液猝死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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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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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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