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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房产赠与有效吗

作者:季伟  更新时间 : 2020-08-03  浏览量:1249

同居期间,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并达成赠与协议,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另一方是否可以基于赠与协议获得房产的权属?

 

相较于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协议,同居期间的财产赠与,因为没有夫妻关系,缺少人身属性,但从夫妻之间房产赠与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举重以明轻,同居期间的房产赠与适用一般赠与合同的规定也是合情合理。即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如果同居一方,为同居生活或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做出巨大贡献,在对方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可以援引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抗辩对方的任意撤销权。但是是否得到法院支持,法官也要视具体情况,毕竟目前尚无一部规范同居生活的法律,法官对具体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夫妻之间达成的赠与,因为赠与具有人身依附性,具有人身属性,但赠与协议中如果同时体现了赠与一方对于另一方家庭贡献补偿等字样,因其具有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一方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实物审判中,在审理同居房产赠与和夫妻房产赠与的思路是不一样的,同居房产赠与参照一般赠与审理,极个别的情况下,适用道德义务性质赠与,限制任意撤销权;夫妻房产赠与,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实物中,一般限制赠与人的撤销权的行使,尤其是附带其他内容的,具有补偿性质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出台后,其适用的条件也限定在没有附带任何条件的赠与中,实物审判中,主要针对一方将婚前具有完整权属的房屋赠与另一方的情形。

 

通过上述论述,同居期间房产赠与与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处理有很大不同,具体就是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因人身属性而不同。

 

作者:季伟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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