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房产赠与有效吗
作者:季伟 更新时间 : 2020-08-03 浏览量:1249
同居期间,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并达成赠与协议,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另一方是否可以基于赠与协议获得房产的权属?
相较于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协议,同居期间的财产赠与,因为没有夫妻关系,缺少人身属性,但从夫妻之间房产赠与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举重以明轻,同居期间的房产赠与适用一般赠与合同的规定也是合情合理。即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如果同居一方,为同居生活或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做出巨大贡献,在对方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可以援引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抗辩对方的任意撤销权。但是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法官也要视具体情况,毕竟目前尚无一部规范同居生活的法律,法官对具体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夫妻之间达成的赠与,因为赠与具有人身依附性,具有人身属性,但在赠与协议中,如果同时体现了赠与一方对于另一方家庭贡献补偿等字样,因其具有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一方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实物审判中,在审理同居房产赠与和夫妻房产赠与的思路是不一样的,同居房产赠与参照一般赠与审理,极个别的情况下,适用道德义务性质赠与,限制任意撤销权;夫妻房产赠与,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实物中,一般限制赠与人的撤销权的行使,尤其是附带其他内容的,具有补偿性质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出台后,其适用的条件也限定在没有附带任何条件的赠与中,实物审判中,主要针对一方将婚前具有完整权属的房屋赠与另一方的情形。
通过上述论述,同居期间房产赠与与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处理有很大不同,具体就是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因人身属性而不同。
作者:季伟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