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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来源:李士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3
浏览量:1332

一、什么是名义股东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基于某些原因与其他人订立合同,约定投资收益由实际出资人享有,该与之签订协议的人只是名义上的出资人,即名义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照形式主义原则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形成名义股东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例如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因此种约定和做法对于公司登记和公示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均不被行政和司法机关认可。一旦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的利益无法获得保护。2011年《公司法解释(三)》的颁布首次明确了名义股东的概念,并对其与实际出资人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进行的规定,从法律上认可了名义股东。


二、名义股东的民事法律风险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可知,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一旦债权人起诉名义股东,则名义股东需要代表实际出资人承担股东责任,一旦股东未能履行出资义务,可能面临着强制执行,名义股东名下的财产也可能被强制执行,虽然名义股东享有追偿权,但是这无疑对名义股东而言存在巨大法律风险。


名义股东不是也没有任何好处,当名义股东知晓上述风险后,可以在签订代持协议时,就约定,要求实际出资人按月发放补偿,以弥补存在的风险责任。


三、名义股东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情形


如果公司涉嫌走私等单位犯罪,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也可能被判处罚金。如果名义股东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自然人犯罪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如果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以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或者公司成立后虽然是合法经营,但在某段时间开始以走私为主要业务来源,则不构成单位犯罪,而是属于个人犯罪,设立公司的股东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名义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非法目的而代持股权设立公司,则可能构成共犯。当然,如果名义股东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利用而代持,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大家不难发现,在让他人代自己持股的情况下,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投资人,其实此时都是有一些法律风险的。当然,在面对这些风险的时候,要知道应该怎么应对。做好的就是在风险产生之前就采取措施进行预防,这样避免风险的出现其实可以降低自己利益遭受损害的风险。至于名义股东的风险有哪些,上文中已经作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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