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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权益之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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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竞业限制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一、 主张劳动者违反专业服务培训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用人单位应注意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支出专项培训费用的专业技术培训如:培训费用的凭证;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的凭证

2、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是否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实践中可能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单独签订服务期协议)。

3、是否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双方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或服务期协议届满前解除由用人单位举证。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份额。

三、关于特殊待遇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服务期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用人单位为了招揽优秀人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特殊待遇服务期约定逐渐增多(如给付金钱,房产,车辆,户口等工资以外的待遇),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其效力争议较大,有的从劳动法角度认为无效,有的认为有效,对此主要有不同观点:

北京市一中院吴娜法官的观点认为:可以约定专项技术培训服务期以外的特殊待遇服务期。主要理由为:

1.《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约定专项技术培训服务期以外,例如特殊物质待遇服务期,但并不表明对此持否定态度,特殊物质待遇服务期和专项技术培训服务期具有共性:(1)都确认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权;(2)都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相冲突;(3)都是用人单位人才竞争的手段。劳动者享受了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约定服务期。

2.从《劳动合同法》第22条不同款之间的内在逻辑看,第一款的目的在于鼓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第二款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不受高额违约金限制,这就导致用人单位从高素质劳动力资源中的“受益权”缺乏强有力的保护,影响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开发的积极性,最终间接损害了整体劳动者的利益。在立法存在内在逻辑矛盾的情况下,需要通过服务期制度平衡劳动者权利保护和用人单位的正常受益权,出资培训和特殊物质待遇作为用人单位人才竞争的手段,分别属于开发型人才竞争和争夺型人才竞争,均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需要对争夺型人才竞争进行适当限制。

3.服务期协议的本质,服务期协议不能脱离劳动合同,但和劳动合同有着显著区别:(1)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主体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服务期协议的劳动者一般具有特殊专业技能,是用人单位急需的,能够为其带来效益的优质劳动者;(2)订立前提不同,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作出先行履行行为,服务期协议订立的规则是用人单位已经或者承诺给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3)合同条件不同,劳动合同需要有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服务期协议基于双方之间约定;(4)解除合同条件不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主要是防止劳动者随意辞职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同时,服务期协议也并非完全的民事合同,它具有劳动合同背景的特殊双务合同。服务期协议本质上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外的义务为前提,劳动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为用人单位提供工作义务为交换条件的民事契约,服务期合同遵循了等价交换的原则,在订立主体上强调平等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的劳动者;订立方式上注重平等协商,劳动者可以接受或者放弃订立协议;在协议后果上,如果违反需要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因此,服务期协议在性质上更加接近民事合同,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服务期限以及违约金承担。

4.随着社会发展,劳动关系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一方面,时间点不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弱是相对的,服务期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先行履行了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强弱之势发生了转变,用人单位权利的实现完全依赖于劳动者的个人诚信度,如果没有合适举措保障用人单位利益实现,用人单位就会变为相对弱者;另一方面,社会法视野下的劳动者是具有差异性的具体人,大致分为以下三类:本身就是强势员工、本身不一定是强势员工但经过单位培养使其竞争力增强、弱势员工,对于前两类员工约定服务期,具有一定合理性。

5.现行地方立法实践,由于《劳动合同法》第22条服务期范围存在争议且缺乏统一标准,各地操作存在不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进行约定,第17条规定,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此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8条、《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16条等均认可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行为约定违约金。

综上,应当承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于专项技术培训服务期以外的特殊待遇服务期约定的效力,笔者赞同该种观点。

注:实践处理所属阶段不同,地域不同,结合个案情况,亦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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