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畅律师亲办案例
保证责任减免的法律规定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31
浏览量:859

保证责任减免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上面中所给出的四种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况,那么只要自己满足了之后,就可以不用对于这个担保行为负责任的,其中最常见的应当是属于保证人没有经过同意就转让债务的情况。
本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陈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畅律师咨询。
陈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5062好评数60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畅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