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者:石伟 更新时间 : 2020-07-31 浏览量:1089
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劳动者一方常常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举证存在劳动关系上存在一定障碍。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其它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同一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明材料;
6.其他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
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一方能够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或,基本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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