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大吉律师亲办案例
七旬老人轻轨扶梯摔倒受伤营运方虽无过错但最终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胡大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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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赵某某,女,汉族,1945年1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2015年6月,赵某某乘坐轻轨,在站内扶梯上行时,因人流密集拥挤,导致多名乘客摔倒,造成原告严重受伤。事发后,原告被紧急送往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接受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6月18日,因病情严重又转诊于吉大一院继续治疗。病情好转出院后,经司法鉴定认定赵某某此次外伤已构成八级伤残。此后,原告曾多次与负责该轨道交通运营的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后诉至人民法院。

二、律师观点

(一)在本案中,原告是旅客,被告是承运人,双方之间存在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

(二)原告有权选择违约之诉,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违约赔偿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根据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旅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5、在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0月12日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民监他字第1号】答复函中明确写明:“承运人虽然在事故中无过错,但在旅客提起的客运合同纠纷诉讼中,应当按《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向旅客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构成承运人在事故中损失的一部分,可以向造成事故的侵权人主张。”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中,除了特殊法定情形外,无论承运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首先对受伤旅客的全部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被告在庭审中,未能提出任何证据来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原告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者自身健康原因所导致,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全部的损害赔偿金。

三、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中,被告主张自身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原告主张赔偿的医疗费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提出质疑,并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但鉴定意见认定原告治疗用药未发现非必要性或者不合理用药情况。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25万余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办案总结

本案当事人委托律师前,曾自行与被告协商赔偿,但被告则以该公司既往类似纠纷案法院只判决承担百分之七十责任为由,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协商中,被告又提出只肯承担百分之五十责任,后又降至百分之四十才同意和解。

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既往法院判决案例均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判决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责任。但律师审查卷宗后发现,本案同时也属于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法律原告有权选择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或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无相关免责事由存在时,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存在相关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仍归于被告。故选择合同纠纷为案由来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是赔偿数额,还是诉讼难度来讲,均更有利于原告。最终判决结果也证明,律师建议原告主张以合同纠纷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确最大限度降低了诉讼成本,并及时获得了应有赔偿。因此,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合理的诉讼方案和科学策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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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大吉
  • 执业律所: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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