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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以共同财产为由排除执行?

作者:吕柳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7-30 16:51 浏览量:1334

夫妻一方能否以共同财产为由排除执行?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被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能否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申请排除执行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债权人申请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用于夫妻一方所负个人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对共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后,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共有人依法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进行析产分割,以保护其所有的相应份额,并便于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个人份额部分进行执行。在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的情况下,不能仅基于共有人身份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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