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纪豹律师亲办案例
定金数额应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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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钱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林某将一批木材卖给钱某,总价款30万元;钱某在合同签订时向林某支付定金6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天内付清货款;如林某违约,则需向钱某双倍返还定金,即12万元;如钱某违约,已付的6万元定金则归林某所有。合同签订后,经林某同意,钱某支付了3万元现金,承诺过几天再付3万元定金。后林某违约,声称不能供应约定的木材,问:钱某能否向钱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解答: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本案中钱某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3万元,另外3万元并未实际交付,应视为对定金合同的变更,故只能按已支付的3万元定金的双倍支持钱某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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