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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与在法院诉讼离婚的几个关键区别

作者:陈纪豹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7-29 11:05 浏览量:1520

案情介绍: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13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5月生育一男孩,2016年6月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约定乡下一幢四层楼的房子分两层给李某,并给予李某十万元补偿,男孩归王某抚养。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备案并发了离婚证。之后,王某并没有兑现协议的约定给予李某房子两层及十万元经济补偿,李某向法院起诉确认协议有效,要求男方交付房子及经济补偿,法院审理查明,王某虽是家中独子,夫妻双方居住在该幢四层楼房子内,但该房子系王某父亲的房产,王某与李某无权处分,不支持李某对房子的诉请,但对于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给予支持。

问:为什么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还会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为什么其中有效的条款在对方不履行的情况下还要到法院处理?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而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作出判决。

婚姻登记机关一般对双方的协议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对内容所涉及的房产权属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并不进行深入地、实质性审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和生活经验来约定,只要双方约定清楚,婚烟登记机关不会干涉,因此极易存在把他人财产约定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就如本案中王某将其父亲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而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而双方又同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经过律师、法官的层层把关,对调解书的涉及到的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作到合法、有据,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并不需要另行起诉。

从两种方式离婚的强制力来看,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也并非都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部分条款无效,得不到法院支持,但部分无效的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特别是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条款及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条款。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协议离婚,除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条款外,其他条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有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相关产权变动的效力,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协议离婚,房屋物权的改变在当事人双方在房管部门办理完离婚析产登记后才生效。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房屋物权在相应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就产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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