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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父母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能否索要抚养费

作者:丁嫣  更新时间 : 2020-07-28  浏览量:123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付小某诉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案号:(2014)惠少民初字第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4日发布


2.婚内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李某诉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2016年3月9日发布


3.未成年子女请求婚内未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的父或母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抚养子女,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无论父母间婚姻状况如何,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育费的具体数额,应当结合双方的实际收入、本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7月27日第3版


4.婚内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另一方代理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儿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另一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郭某某诉郭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审理法院: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1.父母应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是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规定。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所提供的必要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而免除。从子女出生开始直到能够独立生活止,都必须承担这种义务,即使父母离婚后也不能免除。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义务,属于民法理论中的亲权。亲权是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亲权建立在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专属于父母,被认为是父母对人类社会的一种天职。在现代社会,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的亲权,不仅为权利同时也为义务。作为父母享有的一种重要民事权利,亲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实施有关保护教养子女的事项或范围,并以之对抗他人的干涉。亲权又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夫妻生育以后,对其自身所孳生、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是人类的天性,也是夫妻双方对国家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父母既不得抛弃亲权,也不得滥用亲权。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应包括对未成年子女身上的权利义务与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义务,前者又可称为身上照护权,后者又可称为财产照护权。我国《婚姻法》第21条以及本条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所规定的抚养义务属于亲权中的对于子女的身上照顾权,也就是教养指教导养育子女,使得子女身心能够健全成长。

  抚养义务的法律关系,义务主体是父母。父母的抚养义务虽为法定义务,但如果父母无抚养能力,则有不履行此种义务的理由。抚养能力,一般解释为自给有余。在亲权的抚养义务上解释抚养能力,应从严,即父母只要有维持自己生计的能力,就须负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因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必须尽全力履行。父母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基于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非基于血缘关系的继父母或者养父母都属于抚养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一方面提供生存必需的生活费,以及人格发展所必要的教育费用等,另一方面,还要教育子女,使其能够健康成长。

抚养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父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权利人依法享有抚养费给付的请求权。第三人侵害父母的人身造成致残、致死后果的,侵害了抚养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有权要求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涉及子女身心成长、发展的全过程,是全方位的抚养,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精心关怀、照顾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生存权。第二,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第三,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自己的文化素质创造条件。第四,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摘自:杨立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141~142页。)


2.父母双方都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实际照顾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代理诉讼,向未成年人父母主张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离婚并非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从代理的角度考虑,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由于子女尚未成年,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自己委托代理人显然不太现实;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又不履行抚养的义务,不能自己代理未成年子女与自己打官司;而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其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却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指定公民或法人充当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由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指定代理人没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因此,如果父母双方都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实际照顾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代理诉讼,比如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及其他近亲属,指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向其父母主张支付抚养费。

(摘自:杜万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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