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峰律师亲办案例
放高利贷要坐牢?欠高利贷要还吗?
来源:邓海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4
浏览量:1280

去年两高两部联合给了一个大彩蛋,《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律界为此沸腾,高利贷入刑板上钉钉。可相比之下,普通大众对此关注并不大。也难怪,谁让本周大瓜不断,枯燥的法律的确让人难以提起兴趣。

 

可,江某某得没得设计奖、李某某是不是双性恋都影响不了你的生活,但,本《意见》却必定将有人欢喜有人愁。

 

愁的是放高利贷的。

 

请敲响警钟!放高利贷要坐牢了。

 

《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放高利贷要坐牢了!这是多少人盼星星盼月亮盼来的。敲黑板!如果你符合下述条件,那将涉嫌非法经营罪。

 

①以营利位目的;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范围;③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街资金10次以上;④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⑤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一旦构成非法经营罪,将面临怎样的刑期?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一旦高利贷入刑,轻则判处罚金,重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

 

哪些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情节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哪些情况下,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截止目前,意见已于20191021日起施行。如果你之前放过高利贷,记住!回头是岸。那么问题来了,21日之前的高利贷入不入罪?该不该还?又该怎么还?

 

21号前的高利贷是否入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21日之前的高利贷入不入罪?很遗憾,意见并没有给出准确的答案。

 

《意见》 第八条

 

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而查阅相关法条,也只能找到蛛丝马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不难看出,21日之前的高利贷入不入罪,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这是典型的让子弹飞一会做法。虽然目前不少学者、律师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意见不适用之前的高利贷行为。也就是说21日之前的高利贷并无刑法风险。但从《意见》看来,两高两部至少是保留了余地的。后续具体会如何发展,只能静观其变。

 

构成高利贷,本金得还

 

其次,我们来看下,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否意味着无需还钱?

 

本次《意见》全文中同样未明确这一问题。但,仔细琢磨琢磨,还是有端倪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什么意思呢?

 

出借行为犯罪,借款合同并不当然无效。高利贷是犯罪,但是借款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再结合,

 

《意见》第五条

 

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也就是说非法放贷行为人的本金并不是违法所得。既然不是违法所得,那便是合法财产。既然是合法财产,就受法律保护。

 

从目前《意见》的表述来看,即便高利贷入刑,但是借款人仍需要归还借款本金。而利息部分因为是违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无需还钱。

 

那么问题来了,21号前的高利贷们还敢不敢起诉要求高利呢?

 

换做以前,堂而皇之起诉,最坏结果只不过是超过年利息24%部分不被法院支持,而今时不同往日,《意见》并未明确已经发生的高利贷无罪,主动起诉要求高利贷,就等同于自投罗网,是要钱重要还是规避刑事风险重要变成摆在各大网贷平台面前的首要抉择。


以上内容由邓海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海峰律师咨询。
邓海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2好评数2
伊宁市解放西路37号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海峰
  • 执业律所:
    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40*********55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新疆-伊犁
  • 地  址:
    伊宁市解放西路37号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