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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法帮服务评服刑人员的继承权问题
来源:冯继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3
浏览量:1264

北京专业房产讼师法帮服务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帮服务,讼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刑事案件 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刑事辩护资深律师。 在二十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承办各类诉讼案件六百余起,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有自已独特的见解与处理办法。从业二十余年精深于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积累了大量经验,处理了大量诉讼非诉业务。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因年轻气盛伤人被判入狱,在北京市某监狱服刑。张XX外祖父魏XX有两女,长女即原告张XX的母亲,次女即被告朱XX(随母改嫁到朱姓人家改姓朱)。张XX的母亲和外祖父相依为命。2013年原告张XX的母亲去世后,被告朱XX经常来照看生父魏不智,直至魏XX去世。外祖父魏不智去世后,留有座落于门头沟某街道的三间砖墙瓦屋。被告朱XX未经原告张XX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卖给被告王XX。原告张XX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委托堂姐向门头沟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外祖父遗留的房产享有代位继承权,请求判决朱XX与王XX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分歧意见:
原告张XX认为自己对外祖父遗留的房产享有代位继承权,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权利,并判决朱慧佳与王柏翔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被告朱XX和被告王XX认为,张XX作为限制自由的服刑人员,没有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请求法院驳回张XX诉请。
 
裁决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判决死者魏XX在门头沟的三间房屋属于原告张XX和被告朱XX共同共有,被告朱XX与被告王XX的买卖房屋行为无效。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法帮服务评析: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是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种民事权利。
 
  一、继承权的法律解释。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二、代位继承权的外延和内涵。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该权利仅限于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产生;
第二,继承份额仅以被代位人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
第三,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
第四,该继承权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继承人已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三、法律对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民犯了罪,被判处了徒刑,甚至被剥夺政治权利,仍然享有继承权,其他人不得侵犯他的权利。但是并不是每个犯罪服刑的人都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如果是因上述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则没有继承权。否则,继承人因犯有其他罪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至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时,都不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罪犯不是因为丧失继承权的原因犯罪的,仍然享有继承权。未剥夺继承权的犯罪人员,由于服刑期间人身自由受限制,其继承的财产一般由其他近亲属负责保管。如果其他继承保管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服刑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张XX系死者魏XX外孙,其母先于外祖父死亡,张XX的母亲先于外祖父去世,且其母没有杀害、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其外祖父魏XX)和为争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原告张XX因打伤他人入狱,无对外祖父及其母亲构成伤害等丧失继承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服刑犯人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故原告张XX对外祖父魏XX遗留的三间房屋享有代位继承权。被告朱XX系魏XX女儿,对三间房屋也享有继承权。在遗产未分割前,原告张
XX和被告朱XX均对三间房屋享有所有权,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即该瓦房为张XX和朱XX的共同财产,在未分割前未经张XX同意私自转卖无效。因此,被告朱XX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原告张XX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将三间房屋出售给被告王XX,其民事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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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冯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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